第二條 亞信會議
亞信舉行下列會議:
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簡稱“峰會”);外交部長會議(簡稱“外長會議”);高官委員會會議(簡稱“高官會”);特別工作組會議(簡稱“工作組會議”);成員國商定的其他專門會議;成員國商定的特別會議。
第三條 國家元首和(或)政府首腦會議
一、會議每4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成員國決定可舉行特別會議。例行和特別會議的地點和時間由成員國確定。高官委員會會議對峰會地點和時間進行初步討論。
二、會議議題和工作日程與擬提交峰會批准的文件草案由高官委員會會議審議。
第四條 外交部長會議
一、例行會議每四年舉行一次,在例行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會議兩年後舉行。必要時,經成員國決定可舉行特別會議。
二、會議地點和時間由成員國商定。會議議題和工作日程與擬提交外長會議批准的文件草案一並由高官委員會會議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