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按月申報的繳納義務人,其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原規定在2016年12月1日之後申報徵收,因此,網稅、個人出租房和委托代征系統從2016年12月征期開始,暫停受理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申報業務。該規定是落實“2016年11月1日(費款所屬期)起暫停徵收”的具體體現。
(2)考慮到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金融行業等按季申報的繳納義務人,因此作了特殊規定,即按季申報的繳納義務人,其2016年10月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在2017年1月征期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可通過網稅系統或上門申報繳納)。
二、繳納義務人少申報、欠繳、緩繳等應繳未繳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費款所屬期在2016年11月1日前)的,需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補申報或補繳手續。
解讀:
由於網稅、個人出租房和委托代征系統不辦理往期補申報及欠費補繳業務,因此規定補申報或補繳手續需到主管地稅機關前台辦理。
三、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按實際徵收月份執行。減免條件中涉及全年指標的,可按實際徵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
解讀:
(1)2016年1-10月優惠屬期的減免金額以該屬期應繳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為減免基數,並按減免幅度或額度確定減免金額。
(2)減免條件按徵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是指:如大宗商品貿易減免項目規定“年銷售額1億元以上”,辦理2016年1-10月減免適用政策時,可按1億×10/12折算減免條件,即1-10月實際銷售額超過“1億×10/12”的,視同符合該減免政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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