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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解讀(二)
http://www.CRNTT.com   2017-12-04 09:38:38


 
  六、如何理解“再投資”?

  《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明確,“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本省再投資的,可以視同台灣同胞投資。”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台灣同胞再投資的意願十分強烈;根據原《條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再投資不被認定為台灣同胞投資,無法同等享受相關服務。現實中,有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先將收入匯往台灣或者其他境外再匯回大陸投資,既帶來了諸多不便,又增加了成本負擔。為了加強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服務,回應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呼聲,促進台灣同胞在我省擴大投資,故作該規定。

  同時,為了增強操作性,需進一步明確將再投資認定為台灣同胞投資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故規定省台灣事務主管部門要會同省商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配套規範性文件。現配套規範性文件正在研究制定中,計劃於2018年3月份前出台。

  七、《條例》鼓勵和促進投資有哪些鮮明的導向?

  《條例》第五條放開台灣同胞的投資形式,第七條明確了鼓勵和促進的產業,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了人才待遇、項目入駐和鼓勵轉型升級等內容,第十條鼓勵自主創新和產學研合作。這樣規定,主要是引導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響應“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號召,順應時代的潮流和趨勢,精准對接浙江的發展需求,提升市場競爭力。

  八、入駐浙台經濟合作園區,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有哪些利好?

  目前,我省有海峽兩岸(浙江)民營經濟發展示範區、浙台經貿合作區、台灣農民創業園、台商特色小鎮等浙台經濟合作園區。由於種種原因,有些台資企業難以在此類園區落地。《條例》第九條規定,“國家和省批准設立的各類浙台經濟合作園區,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土地用於台灣同胞投資項目。”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投資項目,在用地指標和出讓底價方面,還可以給予獎勵和優惠。這樣的規定,有利於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進入浙台經濟合作園區,也使園區名副其實。這是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一大利好。

  九、《條例》對台灣青年就業創業有哪些利好?

  《條例》在鼓勵和扶持台灣青年來浙就業創業方面有不少利好規定:一是政府及有關部門為台灣青年提供培訓教育、項目扶持、融資、生產經營場所或者租金補貼等支持;二是孵化機構和創業基地為符合條件的台灣青年創業項目提供場地、融資等支持;三是青年創業類基金為台灣青年提供項目評估和資金支持。此外,還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實訓基地為台灣學生提供實習實訓機會。作如上規定,主要是讓台灣青年了解浙江經濟發展的勢頭和前景,率先同台灣青年分享大陸發展的成果和機遇,攜手打造兩岸的未來。

  十、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參與重大工程建設以及享受信息、政策咨詢等服務有何規定?

  《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產品和服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入本省的政府採購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與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建設,並給予相關優惠政策。”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台灣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公安等部門建立台灣同胞投資信息共享機制,為台灣同胞投資者提供信息和政策咨詢等服務。”

  (未完待續)

  (來源:浙江省台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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