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置“僵屍企業”過程中,浙江省探索實施分類處置辦法並建立了政府和法院聯動機制。分類處置有利於處置效率的提升。如對產品有市場,但經營不善的企業,積極引導上市公司、行業龍頭企業或擔保企業,實施企業兼並重組;對生產經營良好但受擔保牽累的企業,引導其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或和解,提高債務清償率,切斷擔保鏈風險;對無法重新恢復生產的“僵屍企業”,依法破產清算,推進資源要素重新流動。“但無論哪種方式,妥善安置員工始終擺在最重要的位置。”省經信委有關負責人強調。
鑒於法院在“僵屍企業”處置工作中的特殊作用,浙江省還在全國率先建立省級政府和法院聯動機制,有不少市縣也建立了相應機制,協調解決處置“僵屍企業”過程中的政策難點。省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意見》,在實際處置過程中,一般案件在六個月內審結,簡單案件在三個月內審結。對於無任何財產或僅有少量財產且符合條件的破產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後兩個月內審結。同時,探索預重整機制,對企業破產重整、和解方案進行預審,縮短法院審理期限。
對於惡意逃廢債,《意見》也予以高度重視,將聯合人民銀行、法院、公安機關合力整治逃廢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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