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教育局(社發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規範杭州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設置和審批行為,促進全市教育培訓行業健康發展,市教育局、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制定《杭州市營利性文化課程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
請各區、縣(市)教育、市場監管部門切實履行主管責任,結合本地實際,做好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及監管工作,促進杭州市民辦教育培訓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5月11日
杭州市營利性文化課程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促進杭州市民辦教育培訓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標準所稱營利性文化課程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經屬地教育主管部門許可、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登記,由國家機構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的,專門從事以中小學學生為主要對象的文化課程培訓服務的營利性非學歷培訓機構。
本標準所稱文化課程培訓服務,是指中小學語文、數學、外語、物理、化學等文化學科及其與升學考試相關的延伸類項目培訓服務,不包括器樂、舞蹈、書畫、攝影等藝術特長類培訓服務和球類、棋類等體育競技類培訓服務。
職業技能類等其他培訓機構以及從事托管、嬰幼兒照護的市場服務機構不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舉辦者)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屬性,並具備相應條件。
(一)法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有關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法定代表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然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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