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29日電/3月28日,經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無人駕駛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出台,將於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是全國首部規範無人駕駛航空器保障公共安全的地方性法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涉及的相關公共安全管理活動,都適用《規定》。
《規定》明確,無人駕駛航空器依照國家規定實行實名登記管理制度。公安機關協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登記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為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登記提供便利。同時明確,國家和省規定的關係國計民生、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單位、設施、場所,禁止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其上空飛行。具體範圍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為使公安機關更好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規定》賦予其在一定條件下對無人駕駛航空器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規定飛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攔截、迫降、捕獲等方式對無人駕駛航空器予以扣押。
飛行中遇險怎麼辦?《規定》明確,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操控人員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並立即向公安、飛行管制等相關部門報告。無人駕駛航空器發生事故的,操控人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根據《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六方面行為,包括非法投擲物品;攜帶、運輸違禁品等。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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