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上虞區目前經公證參與的行政活動與行政訴訟案件投訴率為零。公證參與行政執法活動,在預防矛盾糾紛、減少行政訴訟和規範執法行為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有力推進了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為全省公證介入行政執法工作提供了“上虞樣本”。
新昌:公證參與農副產品比賽
作為紹興地區的山區縣,新昌種植業發達,產業興旺,其每年舉辦的各項農副產品比賽深受大家喜愛。這其中,擁有13年舉辦歷史的大佛龍井茶王比賽更是每年的“重頭戲”,一大批炒茶高手在此“華山論劍”,一決高下。因此,比賽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參賽結果如何做到真實有效,是大家最為關心的話題。
近年來,新昌縣公證處根據農業局的申請,多次為茶王比賽進行全程監督和現場公證,保障了大賽的順利進行,促進了龍井茶手工炒制這門傳統技藝的傳承和弘揚,有力地促進了新昌茶葉產業的發展。
“從2007年4月開始,我們公證人員就全程參與其中,從一開始的監督茶樣進入預賽,到核實參賽選手的身份,再到監督評委對炒制茶葉客觀打分,到最終經過公證人員監督計分,產生大賽的茶王及其他各類獎項,確保大賽的真實和公平。”新昌縣公證處負責人任彬說。
對比賽進行公證,不僅維護了參賽者的正當權益,而且充分發揮了公證的監督職能,保證了客觀公平公正,提升了各項比賽的公信力,得到社會大眾的廣泛認可。除了茶王比賽,新昌縣公證處這幾年還對新昌柿王大賽、桃王大賽以及炒年糕大賽進行現場監督,取得了主辦方、參賽選手、老百姓的一致好評。
柯橋:公證服務農房確權登記
農房確權是一項既嚴肅、複雜,又有很強專業性的系統工作,尤其是事關房屋遺產繼承問題,如若處理不好會引起更大的糾紛。作為公證創新,柯橋公證處近年來開展了農房遺產繼承公證的多元化服務,充分發揮了公證在農房確權登記中的獨特作用。
在柯橋區平水鎮梅園村,老沈夫婦過世後留下兩間房屋遺產,大兒子沈家老大到公證處辦理房屋繼承公證,卻刻意隱瞞了已成為別人家上門女婿的弟弟信息。後來在柯橋公證人員的追問和調查下,找到了弟弟沈家老三,經過多次溝通,促成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並辦結了房屋遺產公證。
把上門女婿排除出繼承人之列,在農村是普遍現象,而這,只是清理農房產權問題的“攔路虎”之一。由於歷史和現實因素的制約,土地資料不全、農民產權意識不強、農村舊傳統風俗等種種原因,讓農村宅基地問題成為了令人頭疼的“老大難”問題,農民群眾焦頭爛額不知道怎麼做。
針對這一現實問題,柯橋公證處通過業務考察,分析研判,積極和不動產登記中心、國土、城建、稅務、住建、各鎮(街)等部門建立聯動機制,組織公證服務團隊下鄉輔導宣傳。
“我們通過‘現場辦公、集中辦理’的方式,以村為單位,挨個進行摸底調查、權屬梳理,根據每家農戶不同的實際情況提出確權方案,對一些有糾紛的房屋進行調解,無異議後再進行農房登記發證工作。”柯橋公證處負責人章勇進說。
公證參與農房確權的創新之舉,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防範了登記責任風險,有效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成本,促進了社會和諧穩定。據了解,自2016年底至今,柯橋公證處安排公證人員70餘名,進駐柯橋區8個鎮(街),涉及所轄的98個村(居),合計下鄉3368天,共建檔17185件,家門口就可以辦農房確權,讓“難事”不再“難”。
紹興國信:公證參與司法輔助
隨著全民法制意識的不斷提高,訴訟已成為老百姓解決糾紛、捍衛自身權益的一種“常規武器”,但隨之而來的是基層法院案件受理量開始“爆炸性增長”。那麼,如何為法院減負?作為紹興市區老牌公證機構的國信公證處通過積極開展與基層法院合作,發揮公證機構的司法屬性與公信力,成為了司法機關的有力幫手。
去年,家住紹興城南的王女士不幸遭遇電信詐騙,將13200元資金轉入了所謂“安全賬戶”。原來,這是由11名犯罪團夥利用電信設備,假借電信局、醫保中心、公安局等單位工作人員身份進行詐騙。今年,此案在當地高等法院審判定罪。但當正義來臨時,如何通知到在紹興的王女士成為了一大難題。
經過和地方法院溝通了解案件情況,國信公證處司法輔助中心馬上著手查詢當事人住所信息,在第一次送達無果後,通過物業進行多番詢問,終於與被害人王女士取得了聯繫,並約定了新的送達地點進行二次送達。當判決文書送到了王女士的手中並向其解釋了案件後續處理方式後,王女士連聲道謝。
“我們的公證司法送達相比法院郵件送達的一大優勢就是準確性高。一些法院判決文書,很多當事人由於地址變更等因素,郵件是收不到的。而我們人工的送達就會蹲點,反覆聯繫尋找,找到了還會給當事人分析利害,這對後續的司法執行有很大幫助。”國信公證處負責人丁筱英介紹,僅今年上半年,累計參與司法送達就有725件之多。
除了司法送達,該公證處還參與一些民事糾紛的案前調解、取證、執行、證據保全等工作。自去年9月該公證處司法輔助中心成立以來,累計派遣9人到越城區人民法院和皋埠、袍江法院駐點,促進公證資源和司法審判的有效結合。
實踐證明,公證參與司法輔助事務,有利於法官集中精力做好審判執行工作,提高司法效率,緩解基層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時,也進一步深化了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推動社會糾紛化解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來源:《浙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