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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浙江出台實施意見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問題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8-16 10:37:22


 
  1、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向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複常住戶口登記。

  2、雖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但因疑似失蹤或者疑似死亡原因而被注銷戶口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戶口注銷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複常住戶口登記。

  情況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

  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複常住戶口登記。恢複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情況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

  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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