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容錯免責情形的把握上,《若干意見》堅持依法依規、服務大局、寬嚴相濟、實事求是的原則。”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說。
《若干意見》按照“三個區分開來”明確容錯免責情形,強調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改革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若干意見》細化了容錯免責的基本條件。明確具備符合黨章、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精神;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精神;有利於推進改革和創新發展;按照相關規定程序進行決策;沒有為本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等條件的,可以容錯免責。
同時,《若干意見》充分體現依規依紀嚴肅問責與改革創新容錯免責的辯證統一,規定對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不到位,發生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群體性事件處置不力等情況不予容錯免責。要區分改革試錯失誤和違紀違法,堅決防止借機搞法治“例外”、紀律“鬆綁”、作風“減壓”。
《若干意見》還明確,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有關情形已有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理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容錯免責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負責實施,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以及其他具有問責職能的部門各負其責,並對調查核實、組織認定、單位和個人申請等環節作出了規定。
《若干意見》還對容錯免責作了相關配套性規定,提出建立健全澄清保護機制,對故意誣告、干擾改革的行為嚴肅查處。完善改革風險防範和糾錯機制,實施重大改革創新項目和有較大突破、探索的工作,按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和論證,對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工作偏差或失誤要主動採取應對措施及時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