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省教育廳認為應該作出補充說明的其他材料。
注意:
申報的進入中小學校的學科競賽項目如果與教育部、省教育廳之前已認定公布的競賽項目雷同的,原則上不予認定。
認定程序
每年8月,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集中受理省級有關部門、單位關於舉辦進入中小學校的全省性競賽活動的申請,申請單位應按本細則第九條要求如實提交相關材料。
每年9月,由省教育廳教研室及省教育學會中小學相關學科教學分會對申請舉辦的相關競賽活動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嚴謹性進行充分論證,或開展實地調查,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按規定程序研究,對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將競賽活動類別(學科)、主辦方、時間、內容、範圍、組織方式、監督方式等信息在省教育廳官網公布。
注意:
受理和研究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認定有效期限原則上為3年,期間一般每年舉辦不超過1次。期滿後,若要繼續舉辦的,需重新申報認定。
組織要求
申請舉辦競賽的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對競賽活動的全過程承擔主體責任。
競賽活動主辦方、承辦方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以任何方式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堅持自願原則,不得強迫、誘導任何學校、學生或家長參加競賽活動。
舉辦競賽過程中,不得面向參賽者開展培訓,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商品等。
競賽應對符合條件的中小學生平等開放,不得設置任何歧視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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