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與以往法院依職權處置執行標的,網絡司法拍賣的次數是有限制的不同(動產二次、不動產三次),在破產財產的處置過程中,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台進行處置的次數是不受限制的,也是由債權人會議自行決定。
《紀要》規定了拍賣成交後因買受人違約未付價款的情形下,買受人應對拍賣公告費用、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等合理損失予以承擔,管理人可以通過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予以扣除的方式來實現。如果拍賣流拍,是否再次啟動拍賣程序,將根據債權人會議決議情況而定。
院破產審判庭庭長方飛潮介紹,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對企業的破產財產進行處置是其中的重要內容,而目前破產財產通常是由管理人自行選擇拍賣行進行處置。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破產財產的處置成本,也難以避免傳統拍賣存在的種種弊端。破產如何借助現有的司法網拍平台,進一步完善破產財產處置機制,節約破產財產處置成本,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破產審判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廣大破產債權人的熱切期盼。
有關人士認為,溫州市中院網絡拍賣新規的出台,確立了溫州兩級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企業破產財產處置應優先適用司法網拍的原則,此舉大大提高了破產財產處置效率,節約了成本,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債權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