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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審判:從紙面到行動 釋放強烈反腐信號
http://www.CRNTT.com   2021-03-11 10:20:24


 
  在張建偉看來,缺席審判應當符合司法公正的倫理標準。司法重在取得公信力,公信力建立在證據基礎之上的實體公正和在權利保障原則之下的程序公正。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出庭的被告人,設定有一系列訴訟權利保障規定,確保其辯護權不因被告人缺席而無法實現。

  缺席審判的適用,要注重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障。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辯護人。在缺席審判中,被告人未聘請或者其親友也未委托辯護人出庭辯護的,法院應當為缺席的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師擔任辯護人。另外,在缺席審判中,向被告人進行送達也必不可少,但由於被告人逃往境外,有許多人在境外隱匿起來,送達頗為不便。在對逃往境外的被告人進行送達存在一定困難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視案件具體情況不同,採取適當的送達方法。不僅如此,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還應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辯護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服判決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辯護人經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應用缺席審判案件的一個觀察點是:這一案件的程序運作,尤其是被告人權利保障狀況如何。程三昌案件提供了對這一實踐問題進行觀察的機會。”張建偉說。

  檢察機關首次適用缺席審判程序對外逃貪官程三昌提起公訴,張建偉認為意義非凡,檢察機關是公訴機關,缺席審判制度的設計是將該程序的啟動權交給檢察機關。不僅如此,為了保障缺席審判案件的質量及相關司法活動的嚴肅性、規範性,特別規定適用缺席審判制度,需要嚴格把關,其中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還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張建偉認為,程三昌案件是一起涉嫌貪污賄賂案件,雖然不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但是該案還是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才啟動缺席審判程序的,這表明作為第一起缺席審判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嚴謹求實,反映了慎重起訴思想和在案件起訴質量控制方面的認真態度。

  “對程三昌適用缺席審判程序是我國刑事訴訟中零的突破,將制度激活,實現了‘紙面上的法律’向‘行動中的法律’的轉變,使之有了實踐的開端,同時也對外逃人員形成實在的法律威懾。”張建偉說。

  釋放強烈反腐信號

  有逃必追一追到底

  據王秀梅介紹,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反腐敗鬥爭取得壓倒性勝利。2014年至2020年6月,總計從12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7831人,包括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2075人、“紅通人員”348人、“百名紅通人員”60人,追回贓款196.54億元,有效削減了外逃人員存量。但不容否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追逃追贓工作已經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通過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方式,通過引渡、遣返、境外緝捕、異地追訴等國際司法執法合作方式,仍不能有效追回外逃腐敗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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