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9日電/據央視新聞: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蔡鄂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蔡鄂生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蔡鄂生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融資貸款、業務承攬、職務提任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07億餘元。2018年至2021年,蔡鄂生利用曾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股權轉讓、融資貸款、工作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億餘元。2010年至2013年,蔡鄂生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期間,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蔡鄂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蔡鄂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鑒於蔡鄂生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系犯罪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蔡鄂生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