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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新華(圖片來源:人民網) |
中評社北京3月23日電/3月22日下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一條消息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四川省紀委監委消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李新華目前正接受審查調查。
而查詢李新華的個人簡歷可以發現,早在2003年至2007年他就已經任雲南省副省長,已經是副部級幹部。那麼,為什麼李新華被審查調查的消息不是中央紀委發布,而是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和四川省紀委監委聯合發布呢?
當筆者將這個疑問拋出後,不同的人給出了不同的猜測與解答:有人認為李新華仍然是副部級幹部,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的規定,“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進行審查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審查調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直接管轄的事項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但是如果是指定調查,那麼該消息應當在開頭注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指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四川省紀委監委聯合審查調查”,這個消息卻並沒有,這是何故?
有人認為,據2011年11月24日消息,國務院日前對中石油在大連所屬企業“7·16”輸油管道爆炸火災等4起事故的調查處理報告作出批覆,認定這4起事故均為責任事故,並給予64名事故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給予時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李新華記過處分,是不是李新華被處分後被降級了?但這個理由顯然也不成立——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記過處分的影響期為12個月。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由此可見,記過處分並不會導致李新華降級。
有人指出,對央企幹部使用“部級幹部”的稱呼不準確,因為早在1999年第十五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指出,要“深化國有企業人事制度改革”“對企業及企業領導人不再確定行政級別”。但近年來央企領導幹部與中央、地方幹部交流的案例仍普遍存在,因此儘管規範的說法是“央企正職”“央企副職”,但央企領導幹部“相當於正部級或副部級”的說法仍有一定市場。
從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的央企名錄中可以發現,目前一共列出了96家央企,其中前49家為國有重點骨幹企業。而查詢中紀委網站的“審查調查”欄目可以發現,截至目前“中管幹部”一欄中由中央紀委直接發布消息的嚴重違紀違法的央企幹部都是正職,如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孫波,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廖永遠,中國中化集團公司原黨組成員、董事、總經理蔡希有等;而央企副職則都在“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國企和金融單位幹部”一欄中發布,一般是由駐國資委紀檢組或其與省一級紀委聯合發布。
經請教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的同志,筆者終於獲得了權威答案:2017年以後,53家國有重點骨幹企業(央企改革後如今已合併為49家)的正職副職都由中央統一管理(此前僅正職為中管幹部),對這些幹部的執紀監督工作,不管是第幾種形態,都由中央紀委直接辦理;對於2017年之前已經退休的央企副職,此前由駐國資委紀檢組管理,改革後這些幹部的執紀監督工作仍由駐國資委紀檢組負責,不需要中央紀委授權。
這樣一來,李新華被審查調查的消息不是由中央紀委直接發布的原因終於明晰:首先,2007年他從雲南省副省長轉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後,儘管還保留副部級幹部待遇,但已經轉為企業身份。其次,由於他2013年就已經退休,根據慣例,作為國有重點骨幹企業的副職,其違紀問題的審查調查由駐國資委紀檢組負責。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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