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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四項監督”與審計監督貫通協同
http://www.CRNTT.com   2021-10-21 14:42:36


 
  當前需要加強的若干方面

  聯動協調方面。由於職能定位差異、監督側重點不同、工作計劃安排不同,紀檢監察監督和審計監督難以達到時時處處都貫通融合。紀檢監察機關會根據案件查辦和日常監督情況,即時開展專項監督、專項整治,機動性更強;而審計監督計劃性較強,若有增加或改變需要重新履行報批程序。如,調研發現,審計計劃大多都在年初確定,而巡察監督對象一輪一定,有時會導致二者協同受到影響,出現同一個單位一個年度內先後接受審計監督、巡察監督的情況。

  資源共享方面。要實現“四項監督”和審計監督協同高效,必須發揮好相關職能部門的組織協調作用。當前,有兩個方面值得注意。一是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在實踐中呈現單向化特征,審計部門向紀檢監察機關移送問題線索較多,紀檢監察機關向審計機關移送問題線索相對偏少。二是協同過程中,二者監督側重不同,考慮問題角度和關注重點也有所不同,這些差異往往體現在問題線索分析、審計報告、案件綜合分析材料等信息資源中,其中有些資源仍屬於單向資源,對另一方來說很可能不全面、不完整,不能直接使用。

  制度建設方面。從“四項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協同機制來看,現有協同制度規定中具體操作的細則偏少。如,當前紀審協作辦法中,除問題線索移送事項外,其他協作事項規定較為籠統,具有規範性的配套措施及時跟進不夠。再如,審計機關發現問題後,對於一些整改工作不力、屢審屢犯的部門或個人,缺乏強制性的約束機制,需要紀檢監察機關積極協助推動整改,但紀檢監察機關在何時介入、怎麼介入等方面,缺少指導和規範。

  推動“紀審聯動”“巡審聯動”高效協同

  高質量的聯動監督要基於高質量的雙向統籌。每年年初,紀委監委、巡察辦、審計部門要分別結合年度工作安排,會商確定新一年度加強聯動監督的重點項目和協同聯動方式,確保“四項監督”與審計項目協同發力,最大限度避免監督資源浪費。對上級部署的臨時任務或根據案件查辦、日常監督情況需要臨時調整的監督工作,由牽頭部門及時進行溝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

  強化資源共享管理。加強信息資源共享的過程管控,形成“信息收集—分辦—運用—反饋”閉環管理模式。對審計部門提供的信息資源,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要做好統籌安排,及時提供給相關職能部門,定期匯總運用情況和結果。在問題線索雙向移送時,針對紀委監委查辦案件和信訪線索的涉密要求,對相關信息內容包括具體移送資料、履行簽批手續、移送時間要求、審計人員知悉權限和範圍等進行規範,降低安全隱患,完善責任追究機制。

  督查整改齊抓共管。對紀審聯動監督項目要合力推動其轉化運用。紀檢監察機關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審計問題整改情況,列入日常監督檢查和巡察事項範圍,作為被審計單位政治生態分析評估的重要內容。審計部門要關注紀檢監察機關專項治理、紀檢監察建議、巡察反饋意見等與審計有關的整改落實情況,切實提升監督實效。

  監督力量互通互助。建立專門的審計和紀檢監察人才庫,在開展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巡察工作時,統一從人才庫中按需調派。將教育培訓嵌入到監督實踐中,在紀審、巡審聯動監督中融入政治監督和審計業務專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政治意識和發現違紀問題的能力,提高紀檢監察幹部運用審計思維開展監督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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