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2日電/據央視新聞:2024年10月12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姜傑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姜傑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扣在案的姜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3年,被告人姜傑利用擔任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委副書記、區長,黃島區委書記兼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山東省東營市委副書記、市長,東營市委書記,西藏自治區政府黨組成員、副主席兼交通運輸廳廳長,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常務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行政審批、工程承攬、土地出讓和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5億餘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姜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鑒於姜傑歸案後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絕大部分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