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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 李芸(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
中評社北京9月20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報導,本案中,龍敏讓行賄人代為保管賄賂款以及收受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產,是犯罪未遂還是既遂?受賄數額如何確定?龍敏有兩個持有股份的行為,為何一個認定為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一個認定為受賄?審查調查期間,龍敏主動交代了組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是否構成自首?在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的情況下,如何對其量刑?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龍敏,男,1974年12月出生,非中共黨員,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財政局副局長,象州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等職務。
違反廉潔要求。2019年9月,龍敏出資585萬元,與蔔某某等人共同成立某船務公司,龍敏占股45%,主要從事砂石運輸業務。至案發時,該公司尚未盈利。
受賄罪。2016年至2021年,龍敏在擔任象州縣副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項目承攬、實施、驗收、撥款等方面為甲公司、乙公司及私營企業主李某某等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上述公司及私營企業主李某某等人送給的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3937萬餘元(其中145萬元未遂)。
其中,2016年至2019年,龍敏利用擔任象州縣副縣長的職務便利,為甲公司在土地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並通過甲公司股東蔔某某占有甲公司28.5%的幹股,所得幹股分紅由蔔某某代為收受並管理。龍敏通過蔔某某收受幹股分紅2295萬餘元,其中現金400萬元,餘下的1895萬餘元按照龍敏的要求購置房產、用於炒股等,所購房產登記在蔔某某名下。
2016年至2021年,龍敏利用分管國土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乙公司及私營企業主李某某等人提供幫助,收受乙公司及私營企業主李某某等人送給的財物折合共計1641.7萬元。2018年12月底,經龍敏確認,李某某購買了一套價值75萬元的商品房,登記在李某某朋友名下。2019年初,李某某將上述房產以及鑰匙、門禁卡送給龍敏,龍敏收下。截至案發,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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