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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一周年·看制度建設
http://www.CRNTT.com   2019-03-20 10:47:49


圖片來源網絡
  中評社北京3月20日電/去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監察法,為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範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證。監察法施行一年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積極參與幾十項法律法規、制度規定的起草制定與修改工作,推動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確保紀檢監察各項工作法治化、規範化水平不斷提高。我們選取其中部分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帶你了解執紀執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工作進展。

  《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對黨組行使黨紀處分決定權的原則、程序和要求作出明確規定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賦予有幹部管理權限的黨組相應紀律處分權限,新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黨組“討論和決定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2019年1月1日,《黨組討論和決定黨員處分事項工作程序規定(試行)》正式施行,全面貫徹落實了黨的十九大報告精神和新修改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要求。《規定》對黨組行使黨紀處分決定權的原則、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體現了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原則,釐清了黨組、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部門基層黨組織等相關單位職責定位。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創制政務處分

  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監察委員會“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2018年4月,監察法通過施行不到一個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創制政務處分。政務處分是指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處置的一種形式。作出政務處分的主體是監察機關,對象即監察對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在統一的政務處分法出台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作為監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務處分的重要依據。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明確監察對象範圍和管轄職務犯罪罪名

  2018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制定出台《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進一步明確了六類監察對象的具體範圍,列明了監委管轄的88個罪名,明確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管轄分工和協調等事項,為監察機關履行好職責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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