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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案件收集證據需注意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3-04-26 10:31:56


  中評社北京4月26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根據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沒有被調查人陳述或者供述,證據符合法定標準的,可以認定案件事實。該款規定對調查實踐中的“零口供”貪污賄賂案件證據的收集提供了指南,也對監察機關辦理“零口供”貪污賄賂案件提出了更高標準。筆者認為,應從注重全面收集書證、全方位收集證言、查證贓款贓物去向三個方面著力,通過形成互相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有效提升貪污賄賂“零口供”案件的辦理質量。

  注重全面收集書證。書證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通常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具備較強的證明力。在“零口供”貪污賄賂案件的辦理中,應當注重書證收集的全面性,讓證據“說話”。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書證。一是主體身份證據,如幹部任免文件、履歷表、崗位職責說明等。二是利用職務便利的證據,在賄賂案件中可重點關注被審查調查人簽字審批的放款單、合同,在貪污類案件中可重點關注被審查調查人塗改賬目、使用虛假發票、用收據平賬的證據。三是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證據,如受賄人為行賄人“打招呼”的證據,主要體現在會議紀要、內部文件簽批意見等。四是相關鑒定意見,比如因被審查調查人的職權行為,造成國家或者集體資產損失的,可以讓有關部門出具損失證明文件或鑒定意見。五是行賄人行賄款來源的書證,注重收集行賄人取出賄款的銀行記錄、領款憑證等。

  重視言詞證據的全方位收集。在賄賂類案件中,受賄人“零口供”的情況下,全方位收集行賄人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如受賄人親屬及特定關係人、行賄方的財務人員等)就成為證實受賄人有無受賄事實的關鍵一環。一是深度挖掘行賄人信息,盡可能地固定行賄人的供述以及證言,形成“多對一”的證據群效果。二是重點調查行賄人的受益情況、具體請托事項的辦理情況、受賄人為行賄人謀利以後的反常操作、行賄細節(數額、時間、地點、環境、動機)等。尤其要關注那些非親身經歷、非作案人員無法講出的細節,如對行賄人多問幾個為什麼,窮盡其他可能性,不給對方翻供、翻證留下“後路”。三是及時固定間接證據,完善證據鏈條,如行賄方的財務人員或者受賄人特定關係人的證言,如近親屬、同事等能夠提供證言證實行受賄的某個環節,此類證據會對既有證據框架進行補強。

  重視查證贓款贓物去向。贓款贓物作為一種具備穩定性的物證,它們的存在形式決定了其必然會有痕跡或記錄。查證贓款贓物去向和用途,是“零口供”貪污賄賂案件認定的一個重要支撐點。一是核查被審查調查人家庭合法收入與現有財產的差距。二是關注特定時間節點是否存在異常收入,比如逢年過節、工程招投標、工程款發放、項目合同簽字前後,被審查調查人及其家庭成員的現金存款是否遠高於其他時期。三是依法使用搜查措施,對被審查調查人可能隱匿贓款贓物的住所或其他有關地點等進行搜查,重點在於收集證據,查獲被審查調查人的相關物品,並結合其他證據證實上述物品非被審查調查人及家庭成員通過正常渠道獲得。

  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重視證據細節。證據細節能較好地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甚至可以成為認定一起案件或者否定一起案件的重要依據。一方面要注意證據細節之間是否相互印證,對存在矛盾的地方及時補正,另一方面要關注被審查調查人辯解中明顯不符合事實的細節問題,以排除其辯解的可信度,增強司法人員的內心確信。二是做好再生證據的收集,比如被審查調查人轉移贓款贓物的證據,行受賄雙方訂立攻守同盟或串供的證據,行賄人與受賄人製造的假借條等。三是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個人或者單位,要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懲處並追繳、糾正不正當獲利。

  仔細研究監察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不難發現,條文意在強調其他證據與有罪供述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也旨在指導辦案人員減少對口供的依賴,重視搜集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證據。只要提高重視程度,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辦案,在被審查調查人“零口供”的情況下,同樣可以將案件辦成經得起檢驗的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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