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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房賄賂認定的若干情形
http://www.CRNTT.com   2023-04-19 15:26:04


  中評社北京4月19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房產作為不動產,兼具使用屬性和價值屬性。因房產的價格普遍較高,通過收送房產實現利益輸送逐漸成為賄賂犯罪的常見手段。筆者結合實踐,對涉房賄賂認定的若干情形作以下辨析。

  一、直接收受房產情形

  受賄人直接收受行賄人所送房產,無論該房產是否辦理過戶手續,只要受賄人或其指定的人實際占有該房產,根據刑法實質判斷的標準,即構成受賄既遂。受賄數額一般按交付房產或者達成合意時該房產對應的市場價予以認定,對房產作為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案例:國家工作人員張某利用分管信息系統採購事項的職務便利,幫助某軟件公司成功承接本單位的研發項目,該軟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甲為感謝張某的幫助,將自己名下的一套房產送予張某,並交付了鑰匙,但雙方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張某收下鑰匙後,交給其子入住多年。直至案發,甲沒有再過問該房產。法院判決認定張某收受甲所送房產既遂,受賄數額為交付鑰匙時該房產的市場價400餘萬元,並依法追繳該房產。

  分析:案例中行受賄雙方主觀認識一致,均供認賄送的犯罪對象是房產;客觀上張某已經實際占有該房產,獲取了甲所送利益,雙方實現了權錢交易。雖然房產沒有在相關部門辦理過戶登記,不具備物權轉讓的民事法律關係生效要件,但並不影響受賄人實際享有該利益,在遵循實質判斷的刑事法律關係中,穿透行受賄雙方掩蓋犯罪的手段,張某已構成受賄既遂,受賄數額為既遂時該房產對應的市場價格。關於犯罪所得房產的處置,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如房產有增值,增值部分將作為犯罪孳息一並予以追繳。

  二、代為支付購房款情形

  受賄人擬購買房產,行賄人代為支付全部或部分購房款,應當將代為支付的購房款認定為受賄數額。在追繳違法所得時,應當將代為支付的購房款、該部分購房款對應房產份額的增值部分一並予以追繳。

  案例:國家工作人員李某看中一套價值1000萬元的二手房,欲出資購買。行賄人乙得知後,表示願意“贊助”200萬元,以感謝李某在相關事項上的幫助,李某同意。支付購房款時,乙按照李某的要求將200萬元存入賣房人賬戶。法院判決認定李某受賄200萬元既遂,同時,根據價格認定部門的測算,案發時該房產市場價為1500萬元,法院將增值的500萬元中20%部分,即100萬元作為李某受賄犯罪孳息,與受賄所得200萬元一並予以追繳。

  分析:行賄人支付購房款的行為,實際上是按照受賄人要求,直接將行賄款用於代為支付購房款,雙方行受賄的對象是貨幣,代為支付的購房款一旦匯入賣房人賬戶,受賄犯罪即為既遂。需要說明的是,在追繳違法所得時,不僅要收繳行賄人代為支付的購房款,對代為支付的購房款所對應房產份額的增值部分也應當作為犯罪孳息一並追繳。

  三、涉案房產存在按揭貸款情形

  受賄對象涉及按揭貸款房產的,通常相對複雜,一般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行受賄雙方達成收受行賄人名下房產的合意,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雙方交付房產時犯罪既遂,受賄數額為交付時該房產的市場價。雖然行賄人承擔了後續的還貸義務,但是鑒於受賄犯罪已經既遂,無論受賄人對行賄人還貸行為是否知情,一般都不影響受賄數額的認定,並將行賄人支付的貸款利息認定為行賄犯罪成本。第二種情形,受賄人購買房產,在支付首付款並辦理按揭貸款後,由行賄人逐月代為還款,如果行受賄雙方約定由行賄人承擔全部還貸義務的,鑒於尚未支付的利息具有不確定性,一般將貸款本金和已支付的利息認定為受賄數額,對尚未支付的部分按未遂處理;如果行受賄雙方並未明確約定由行賄人承擔全部還貸義務的,一般將行賄人實際支付的還款本金和利息認定為受賄數額。第三種情形,受賄人收受存在按揭貸款的房產或本人購買房產並辦理按揭貸款,由行賄人代為支付首付款,受賄人承擔後續還貸義務的,受賄數額即為行賄人支付的首付款,認定思路與前述第二部分代為支付購房款情形一致。

  案例:國家工作人員王某系某市財政局局長,利用職權幫助在商業銀行任職的侄子丙攬儲。丙為感謝王某,表示準備以自己名義購買一套400萬元的商品房送予王某。王某同意,同時,考慮兩人系親屬關係,便給予丙100萬元用於購房。後丙將該100萬元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自行辦理剩餘300萬元購房款的按揭貸款,並逐月歸還本息。王某自購房起直至交付入住,未曾過問剩餘房款支付情況。至案發,丙已將房貸還清,除償還貸款本金300萬元外,另支付貸款利息50萬元。法院判決認定王某收受房產一套,扣除王某自己支付的100萬元,受賄數額為300萬元。

  分析:丙將房產交付給王某的客觀行為,與二人權錢交易的主觀認識是一致的,即行受賄對象是該套房產,所以受賄數額應當是收受時該房產的市場價。如果案發時行賄人已經將按揭貸款還清,雖然連本帶息還貸金額高出彼時房產的價格,也不影響受賄數額的認定,超出房產價格支付的貸款利息應當認定為行賄犯罪成本。因此,王某主觀上是收受價值400萬元房產的認知,對丙通過辦理按揭貸款完成行賄行為不知情,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應當認定王某受賄對象是該套房產,同時扣除王某支付的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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