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公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收受回扣如何定性
http://www.CRNTT.com   2024-03-13 10:08:34


 
  二、準確辨別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有單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是單位受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區分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可以從主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進行辨別。案例一中夏某觸犯受賄罪,案例二中鄧某同時觸犯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具體分析如下:

  一是犯罪主體不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為國有單位。對於國有單位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於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主體問題的答覆》等司法解釋和文件,“以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亦歸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所有的,應認定為單位犯罪。不能因為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設機構、部門沒有可供執行罰金的財產,就不將其認定為單位犯罪,而按照個人犯罪處理”,“國有單位的內設機構利用其行使職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並歸該內設機構所有或者支配,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公立醫院科室下屬的病區,因病區並非獨立的醫院內設機構,而是從屬於醫院相關科室,在沒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則不宜認定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案例二中鄧某所在的麻醉科屬於國有單位內設機構,可以成為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而案例一中夏某所在的病區則不能成為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

  二是主觀方面不同。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為了個人利益,在個人意志支配下實施的,而單位受賄罪一般是為了單位的利益,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對主觀方面的判斷,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如果假借單位名義實施受賄犯罪,將收受的財物歸個人所有,則應當以受賄罪論處。案例二中鄧某代表麻醉科與藥品經銷商商定使用三人供應的藥品,安排科室醫生周某等人收取回扣歸麻醉科所有,並用於該科室日常支出和“福利”發放,屬於為了部門利益而實施的受賄犯罪,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同時,鄧某私下收取錢某的回扣,並用於個人開支的行為,則是為個人利益,符合受賄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案例一中夏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並收受回扣的行為,系其個人私自與藥品經銷商達成的合意,僅為個人意志的體現,並非所在部門或單位的意志體現,且收取的回扣用於其個人開支,故夏某符合受賄罪的主觀構成要件。

  三是客觀方面不盡相同。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客觀方面最關鍵的區別為,受賄罪中非法收受的財物歸個人所有,而單位受賄罪中非法收受的財物歸單位整體所有,並非個人獨享。此外,受賄罪中索賄不要求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而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賄還是非法收受賄賂,均需要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要件。案例一中,夏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的回扣也歸其個人所有,符合受賄罪的客觀構成要件。案例二中,鄧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存在為部門利益而安排他人收受回扣歸科室所有和支配的行為,又存在為個人利益而將收受的回扣歸自己所有的行為,同時符合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綜上,從主體、主觀方面及客觀方面來區分,案例一中夏某觸犯受賄罪,案例二中鄧某同時觸犯單位受賄罪和受賄罪。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