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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立法為黨全面領導基層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http://www.CRNTT.com   2025-10-24 16:43:16


3月5日,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安順市鎮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六馬鎮致富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盧丹(中)在北京出席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貴州代表團全體會議(圖片來源:新華社)
  中評社北京10月24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10月23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記者會介紹,即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一步強化以黨建引領基層治理,並在保證村(居)民民主權利方面作出新規定。其中,進一步明確村(居)務監督機構的任期,規定其成員可以列席村(居)民代表會議,應當向人民政府和監察機關反映侵害群眾利益等違紀違法行為。

  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石。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強化黨建引領基層治理作出重要論述,強調要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基層治理體系。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

  “修改村(居)委會組織法,明確村(居)的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黨的基層組織領導和支持村(居)委會行使職權;中央和地方基層群眾自治指導監督部門指導和監督基層群眾自治工作;村(居)委會主任可以由村(社區)黨組織負責人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居)委會成員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可以交叉任職;需由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當先經村(社區)黨組織研究討論等,進一步強化基層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確保黨在基層治理領域充分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為黨全面領導基層治理提供法治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王翔表示。

  基層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修改完善村(居)委會組織法,是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大力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舉措。據介紹,此次修改在總則中明確居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居民委員會向居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完善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規範民主協商的事項、主體、協商形式和程序以及協商結果的落實;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制度機制,完善村(居)務公開制度,設立居務監督委員會,增加對居委會主任開展民主評議、實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

  “兩部法律草案的修改,進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保證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發展注入新的動力。”王翔表示。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將於10月24日至28日在北京舉行,審議海商法修訂草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修訂草案、網絡安全法修正草案等多部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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