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2月26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導,19世紀上半葉,歐洲各國陸續出現一系列工人階級政黨性質的組織,但是這些組織結構鬆散,成員素質參差不齊,嚴重制約著無產階級運動的發展。1847年,馬克思恩格斯將正義者同盟改組為共產主義者同盟,隨後起草了同盟的綱領《共產黨宣言》。
為了同以前的政黨組織作出區分,馬克思恩格斯從各方面對黨員標準進行了規範。他們認為,無產階級政黨必須由無產階級和革命群眾中的先進分子組成。他們在《共產黨宣言》中把黨員的先進性稱之為“勝過其餘無產階級群眾的地方”,指出共產黨人是工人階級中最先進和堅決的部分,在革命運動中“他們沒有任何同整個無產階級利益不同的利益”。
為了保證共產黨人的先進性,馬克思恩格斯明確規定了黨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經馬克思修改的《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提出,同盟的成員必須嚴守七條要求,包括“具有革命毅力並努力進行宣傳工作”“不得參加任何反共產主義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團體並且必須把參加某團體的情況報告給有關的領導機關”“服從同盟的一切決議”“保守同盟的一切機密”,等等,從思想、紀律等方面作出嚴格規定。第一國際成立後,為了防止投機分子混入無產階級政黨內部,馬克思在《國際工人協會共同章程》中指出:“每一個承認並維護國際工人協會原則的人,均可成為國際工人協會的會員。每一支部應對接受的會員的品質純潔負責。”
馬克思恩格斯提出,決不能把那些滿腦子都是資產階級和小資產階級觀念的“冒牌分子”留在黨內。其他階級的人加入共產黨,首先要對無產階級運動有益處,還要無條件地掌握無產階級世界觀,而“不要把資產階級、小資產階級等等的偏見的任何殘餘帶進來”。恩格斯敏銳意識到,隨著“黨不斷加強地、不可控制地向廣度擴展”,“新黨員比從前入黨的人難以消化”的情況必然會出現。因此,他特別強調,要加強黨的無產階級領導和對新黨員的教育。
在創建無產階級政黨實踐中,馬克思恩格斯確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組織原則和紀律規範,要求成員在政治生活中必須遵循。馬克思在《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中強調:“所有盟員都一律平等,他們都是兄弟,因而有義務在一切場合下互相幫助。”在組織原則上,馬克思恩格斯強調,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作出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1847年12月,第二屆共產主義者同盟代表大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同盟章程,同時要求,章程一旦經由代表大會通過,就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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