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2日電/2月2日,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開證券原總裁侯紹澤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侯紹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依法追繳侯紹澤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繳國庫。
新華社報導,經審理查明:2000年8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侯紹澤利用擔任威海市政府市長助理、副市長,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國家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局副局長,國開證券黨委副書記、副總裁、總裁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請扶持資金、協調貸款發放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3078萬餘元。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侯紹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鋻於侯紹澤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案發後受賄所得及孳息大部分被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