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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霞:兩岸調解制度相似 應加強司法互助
http://www.CRNTT.com   2019-02-22 00:11:20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台灣法研究中心主任、海峽兩岸青年創業法律實踐基地負責人馮霞
  中評社北京2月22日電(中評社報道組)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台灣法研究中心主任、海峽兩岸青年創業法律實踐基地負責人馮霞在第四屆中華文化論壇上發表觀點稱,調解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糾紛解決方式,中國幾乎歷朝歷代的法律史料中都有關於調解的記載,調解制度被譽為“植根於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沃土中的一枝奇葩”。中國傳統調解制度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特別是儒家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國的產生和發展有著深厚的社會和文化基礎。兩岸法律制度雖有較大差異,但調解(包括和解)制度有很大的相似性。在兩岸大交流、大合作、大發展的進程中,加強司法互助合作,推動兩岸法院調解工作的有效對接,對於化解兩岸民商事糾紛,促進兩岸交流合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馮霞表示,中國有著悠久的調解文化,在傳統文化中居主導地位的儒家文化強調“和為貴”,孔子有“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之言,道家倡導“道法自然”,法家主張“以刑去刑”等,並由此浸潤而成“和合”之願、“無訟”之求。及至近現代,調解制度進一步發展。海峽兩岸都延續了中華民族優良的人文傳統與道德倫理,秉承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理念和共同追求,對調解這一東方經驗有著相同的認知和堅守。注重調解、以和為貴,符合兩岸民眾的思維方式和共同意願,具有深厚的思想文化積澱和歷史傳統根基,有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和社會和諧,這為涉台調解的發展和完善奠定了堅實基礎。

  馮霞指出,台灣地區的調解制度有法院調解、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勞資爭議調解、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解、勞資爭議委員會調解、仲裁機構調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調解和法院其他調解組織的調解等, 以法院調解和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為主。台灣的調解制度儘管脫胎於日本近現代調停制度,但又有重要發展和自身特色,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鄉鎮市調解(也稱鄉鎮市區調解)。根據1955年制定的《鄉鎮調解條例》,基層鄉鎮市公所普遍建立了調解組織,為改變行政調解的傳統,“鄉、鎮、市長及民意代表均不得兼任調解委員”,調解員由社會人士擔任;其性質可定位為政府主導的民間(社會)性調解。

  馮霞說,大陸的調解制度起源於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在抗日戰爭時期,由於戰時正式制度資源的匱乏和社會治理的需要,根據地開始注重大力推進調解。1937年至1941年,調解制度在各根據地得到普及和發展,各根據地政府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調解的法規條例,基本形成了民間調解、群眾團體調解、政府調解和法院調解的多元化格局以及調解的三項基本原則(即自願、合法、非訴訟必經程序),並產生了以“馬錫五審判方式” 為標誌的人民司法模式。此後,這些制度被直接帶入了新中國,並引起了世界各國研究者的關注和不同的解釋。

  馮霞認為,人民調解制度與鄉鎮市調解在形成和發展中存在許多理念和政治、社會因素的差別。如果拋開政治意識性態和政治功能,透過其“表達”而直視其實際功能,可以看到,這兩種制度都是基於社會糾紛解決需求而建立,具有本土性和實用性,吸收了中國的傳統文化理念、制度資源、糾紛解決經驗和治理模式,都具有連接傳統與現代,溝通社會與國家的治理功能。同時,二者都屬於現代性制度,與正式法律、司法制度之間存在密切聯繫,據其功能可以納入當代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的範疇,並適應當代世界潮流與時俱進,具有長遠的發展前景。當然,二者也同樣面臨著法律界和社會公眾的不同評價和期待,以及一些發展中的問題。
由是觀之,海峽兩岸都延續了中華民族優良的人文傳統與道德倫理,秉持著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價值理念和共同追求,對調解這一東方經驗有著相同的認知和堅守。注重調解、以和為貴,符合兩岸民眾的思維方式和共同意願,具有深厚的思想文化積澱和歷史傳統根基,有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和社會和諧,這為涉台調解的發展和完善奠定了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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