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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嘉林:“反滲透法”陷台灣於悲危之境
http://www.CRNTT.com   2020-01-07 00:16:09


反滲透法通過前夕“立法院”外的抗議場景
  中評社台北1月7日電(作者 戚嘉林)蔡英文與民進黨強行於2020年元旦前一天以粗暴方式強行通過形同戒嚴復辟的《反滲透法》,當天台灣社會各界人士在“立法院”前抗議,白色恐怖時曾服刑幸存的許多台灣統派政治犯身披“我坐過牢、我將再坐牢”的標語現場見證戒嚴的悲情年代。

  《反滲透法》使台灣恍如一夕回到戒嚴前,引發台灣社會高度不安,因為那個時代太悲慘了。當時大街小巷牆上刷寫著“為匪宣傳”、“知匪不報”與匪同罪的標語。1952年官方檔案記載,當年“國防部保密局”逮捕347人、“內政部調查局”逮捕194人、“憲兵司令部”逮捕116人、台灣省警務處逮捕469人、台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798人。如果以1950-1954年間為例,僅是“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所逮捕的涉嫌“匪諜”人犯就高達7,987人,這還不包括“保密局”、“調查局”、“憲兵司令部”和警務處等單位所逮捕的人犯。惟據歷史學者的估計,在1949-1958年的十年間,因“匪諜”叛亂等罪被逮捕者約五萬人,其中一萬人以上被定罪,約四千人被處死。據一生為“保密局”工作的谷正文少將回憶,斯時各情治單位在台灣抓到的涉案者中95.0%以上都不是匪諜,是屈打成招的冤案。

  可是,蔡英文元旦談話,反覆強調“自由民主”,並要建立“民主的防衛機制”,但她卻下令強行通過如此“反自由”的恐怖法律,可說是打著“民主”的大旗“反民主”。首先,白色恐怖時僅有“保密局”、“調查局”、警務處、“憲兵司令部”和“保安司令部”等機關在偵辦“匪諜”,但《反分裂法》第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換言之,“各級政府機關”如台北市政府、台北市大安區公所、“經濟部”、“交通部”、民航局、國貿局、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台灣大學、台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國史館”、博物館等所有台灣居民可想得到的任何政府機關都可偵辦,其中“應主動”偵辦就等同白色恐怖時的不可“知匪不報”。這種全台灣“各級政府機關”均有權偵辦還要“應主動”偵辦,動輒使人入罪的法律,是日本侵華佔領區 “偽滿洲國”、“汪偽南京政府”和“台灣殖民地”等地的法令,都没有這樣令人戰慄凶殘的法律。

  至於第十條規定“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後者免除其刑就是“檢舉無罪”,如此形同鼔勵台灣社會全民相互檢舉的法律,是泯滅人性的法律,是摧殘台灣社會善良風俗的法律,民進黨道德良心何在? 

  至於該法第一條第一項關於“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和第二項關於“滲透來源”的定義,完全針對中國大陸,盡在不言中。故國台辦發言人朱鳯蓮就抨擊民進黨當局,此舉“破壞兩岸交流交往,製造兩岸敵意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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