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高雄1月4日電(作者 蘇嘉宏)馬英九在“總統”任內時曾經說過,不法侵權十之八九來自政府,誠哉斯言!台大政治系蘇宏達教授於引據評論“故宮南院”的一年之後,由官署告發(被調查局以違反社維法函送警察局查辦)而被所謂的“查水表”。其所違反的法律據報道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章的“妨害安寧秩序”之第63條第一項第五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若符合該款要件者,法律效果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同時根據報載,其他陸續還有多名升斗小民,或轉貼“立委”質詢影片,或是表達對特定政治人物或黨派的喜惡見解等,也在近期紛紛被警察局以“來員登門到府”的方式發出(送達)“通知書”約訊。
一、不法侵權十之八九來自政府
“蘇宏達教授對‘故宮南院’的引據評論”是否合於法定要件的“散佈謠言(假新聞)”,而且還要達到“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的程度?有權管轄之警察機關於其“認事用法(先證實該則‘評論’是‘謠言’,還要達到‘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的程度’的那種‘謠言’,並且有‘散佈’之行為)”之際需先自我闡明,否則不得恣意發動公權力;又,姑先不論其“憲法”層次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是否應受到“警察審查”,被“評論”的新聞事件或政策其實是一直處於動態發展的時間軸上,“評論”當時的事件在被約訊的時候可能已經成為歷史、舊聞或因犯眾怒、輿論難容而有所調整最終沒有付諸施行等情狀而被新的發展所掩蓋,“評論”所涉及的內容縱令未成為事實也不應因此被回溯認定為“假新聞”;究竟是“評論”,抑或是“假新聞(真的有一定程度影響之謠言)”是由警察機關來判斷、審查?
二、社維法規範下的觀察
以蘇宏達教授一年前的評論所涉案情為例,違反社維法者,依該法第31條明文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然“行為時”係臉書或其他社群媒體、網站上的文字影像自上傳、轉貼之時,抑或是其言論存在於臉書期間即屬“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期間之計算改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復又,警察機關自有轄區範圍的執法限制,警察機關不得逾越轄區範圍辦社維法案件,依該法第33條規定:“違反本法之案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且第35條規定:“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所以目前報載的那些案子的管轄權是怎麼回事?真的有“桃園市警察到高雄市鳳山區辦人”、“台南市民被遠從基隆來的警察到他位在台南電器行約談”的具體事例嗎?這是真的嗎?如果社群媒體上所轟傳者是“假新聞”,卻迄無權責機關予以澄清,還是在等著“釣魚”?
所以,民眾若遇上這種事,應該先守住社維法第63條或其他分則所定“條文的構成要件合致性”、第31條的“警察執法期間限制”和第35條規定的“警察局有無逾越轄區內之管轄權”。身為警察或公務人員,也應謹慎嚴守行政中立,不要在選舉期間被利用,面對這年頭維權意識高漲,在普遍具有主張自己權利保護勇氣與習慣的民間社會中,人民若因此向住居所在地的地檢署或地方法院對濫權的警察機關承辦人或通知書上署名之機關首長提起濫權瀆職之告訴,不會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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