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毅夫(來源:中評社資料圖) |
中評社北京3月8日電(作者 汪毅夫)退休前有幸應邀列席中共十九大開幕會和閉幕會,退休後有興時時重溫當時情景和心境。記得我在十九大閉幕會當天懷揣著列席證、懷揣著一份光榮到了河北保定,出席全國台聯參與主辦的“台灣民情學術研討會”。2017年10月25日,這天是台灣光復72周年紀念日,我在保定對中評社記者談了學習十九大報告的體會。談話臨末指出:“ ‘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是我從2005年3月14日公布生效的《反分裂國家法》看到的,特地說給主張“台獨”的“政治工作者”聽,勿謂言之不預也。
《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其各條各款、一字一句,皆是“比鐵還硬、比鋼還強”也!譬如,法之第一條談的是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據:“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又如,法之第八條第二款講的是有關“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決定和組織實施”的法律授權,以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法定義務:“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反分裂國家法》通過、公布和施行16周年了,它是一把利劍,直指“台獨”分裂勢力。今天,我仍然要指出:製造事端,妄圖造成或者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妄圖消耗和平統一的可能性,都是法律不容許的嚴重罪行,都將遭受法律的嚴厲懲辦,勿謂言之不預也!
(作者系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講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