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與法律本文具有同等效力,已構成香港國安法的規範組成部分。香港特區所有自治機構均有法定責任尊重和執行釋法內容。釋法對香港國安委與行政長官的憲制角色作出了明確和清晰化,客觀上要求香港國安委加強自身能力建設與制度建設,也要求行政長官更好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從而與香港國安法建立的整體制度架構及其規範均衡性相適應。香港國安委的判斷決定權和行政長官的證明權,本質上均屬於法定的監督制約權力,是對香港司法運行的保障性權力,與香港司法權共同構成香港國安法全面準確實施的規範性權力體系。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香港國安委的權力行使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問責,必須依法運行,符合法治原則和人權保護的基準。香港國安法是一部新法律,其確立的新制度與新機構的規範運行需要在具體法治實踐中探索和完善,而本次國安釋法就是香港國安法規範實施及香港法治體系完善的重要步驟,是香港法治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三、國安憲制秩序的形成:香港國安委的職能強化
香港國安委是本次釋法中最受關注的憲制機構,對香港國安司法程序有關環節具有監督性質的判斷決定權。這也使得香港國安委的權力屬性不限於政策性權力,還包括執行性權力。由於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擔任香港國安委主席,香港中聯辦主任擔任香港國安委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這一制度安排確保了香港國安委的權威性和決策執行的能動性。釋法對香港國安委職能的明確化及憲制角色的清晰化,有助於推動香港國安憲制秩序的形成。所謂國安憲制秩序,是以國家安全為本位和規範內涵的一系列相關制度規範及實踐規則的總和,是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香港國安委是這一國安憲制秩序的領導機構和重要的決策執行機構,對於保障香港國安法的全面準確實施具有至關重要的憲製作用。
香港國安委的憲制職能主要規定於香港國安法第14條,這也是本次釋法的關鍵性條文。根據第14條之明文規定,香港國安委具有三種權能:其一,政策制定權,即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國家安全形勢及有關工作進行研判和規劃,制定出具體的國家安全政策,這一權能體現了香港國安委的政策性機關屬性;其二,制度建設權,即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這包括全面檢討和更新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本地法例,比如本次釋法後香港國安委就需要檢討和推動修改香港本地的《法律執業者條例》,以及推進23條立法和有關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制定或修訂,這一層面仍屬於政策性權能;其三,重大行動協調權,即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這是與國安行動有關的具體決定權,“協調”既包括信息與資源對接保障,也包括具體事實認定及判斷執行。可見,香港國安委是兼具政策性機關與執行性機關雙重屬性的國安憲制機構,既可以通過制定政策及推動制度建設進行一般性的國安規範完善與更新,也可以在具體的國安重大行動中履行協調職能,提供具體保障,作出具體的判斷決定。本次釋法充分理解和確認了香港國安委的完整憲制職能,相對凸顯了香港國安委在協調重大行動中的判斷決定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