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鄭南榕被控涉嫌叛亂遭法院傳喚,但他拒絕被警方拘捕。鄭南榕認為“台灣獨立”的主張也是“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一部分,並表示“國民黨不能逮捕到我,只能夠抓到我的屍體。”隨後將自己關在《自由時代周刊》雜誌社內,並準備汽油,彰顯抵抗意圖。四月七日清晨,由時任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組長的侯友宜帶隊,強行向雜誌社發動破門攻堅行動時,不願被逮捕的鄭南榕於總編輯室點燃汽油,自焚身亡,終年四十一歲。
鄭南榕引火自焚的舉動,讓他被許多人,包含支持“台灣獨立”運動者在內,稱為“言論自由殉道者”、“台灣建國烈士”或者是“台灣獨立建國之父”等。實際上,鄭南榕追求的根本不是民主,卻是“台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九日,並未加入民進黨的鄭南榕,在民進黨舉辦活動的會場散發“台獨”著作。當時尚未在黨綱加入“台獨”元素的民進黨,其共識是“反獨裁,求民主”,而非“台獨”,因而鄭南榕被視為“踢館”“攪局”,遭到不贊同“台獨”的民進黨“立委”朱高正制止。鄭南榕卻竟然摑朱高正耳光,聲稱“我代表台灣人打你”。這一掌,加上後來鄭南榕的自焚,使他成了“台獨烈士”。爭取自由、民主的運動遂變質成“反中求獨”的鬧劇。
實際上,鄭南榕並沒有加入民進黨,反而因為其特立獨行的個性,與民進黨當時的主流派格格不入,因而遭到民進黨人的擠兌。但意想不到的是,後來在民進黨先後在地方及全島性執政之後,卻利用其所謂“言論自由”的表象,來販賣“台獨”的貨色,將之當作是“烈士”來供奉追捧。其實,這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鄭南榕所鼓吹追求的“台灣獨立建國”也。
既然民進黨追求的是“台獨”,當然也就容不得追求國家統一者享有任何的言論自由。儘管藍綠兩黨推動的“憲法增修條文”,在“前言”明確指出:“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因而這部“一中憲法”是追求國家統一的。但民進黨卻緊緊抓住“大法官會議”作出“釋憲文”,指出《國家安全法》和《人民團體法》中的“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國土分裂”,抵觸“憲法”中有關言論自由的規定,採取“雙標”手法,“過當”地詮釋“言論自由主張國土分裂”的涵義,卻大幅收窄言論自由主張國家統一以及共產主義的範疇。
因此,台灣島上的“台獨”團體可以群魔亂舞,言行並動地進行“台獨修憲”、“台獨公投”等活動;而某些統派團體的參加公職選舉,或是組團到大陸參觀,卻被檢調當局以“間諜罪”、“認知戰介選罪”起訴。這就完全顛覆了民進黨的“民主、進步”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