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零五年對《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大公報資料圖 |
中評社香港5月22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近日指出,中央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特區主要官員的實質性任命權,而不僅僅是程序上的任命;中央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中央擁有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權和對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如果香港發生了特區政府不能控制,又危及到國家安全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動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宣布特區進入緊急狀態。
《大公報》、《文匯報》和《商報》今日均報道相關內容。
該負責人強調,“一國兩制”必須保證中央的權力,由中央來保證基本法在香港的實施,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基本法規定中央的權力主要表現在六個方面:
中央任命具實質性
第一,中央擁有行政長官和特區主要官員的任命權。這是單一制國家維護國家統一最重要的權力之一。中央的任命權至今存在爭議的焦點主要是,中央的任命權是程序性的還是實質性的?有人認為,既然是港人治港,就是港人選出來什麼人擔任行政長官,就應該由什麼人擔任行政長官,中央只是辦個手續。這種理解並不正確,中央對特區行政主要官員的任命體現了國家主權,絕對不能流於形式,任命權是具有實質性的權力。也就是說,中央可以任命也可以不任命。
設機制避憲政危機
負責人續道,但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中央不任命香港選出來的特首,就會產生憲政危機,問題就可能擴大化。所以在執行這一條時,香港提出什麼樣的候選人,應該事先與中央溝通。中央明確表示不接受的人,選出來中央肯定不會任命。這種不任命完全是為了保證“一國兩制”在香港順利的實施,保證基本法的權威,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因為中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揮作用,最主要的渠道就是通過行政長官。行政長官不僅是特區政府的首腦,也是整個特區的領導,他代表整個特區向中央負責。如果這個人選不能對中央負責,中央肯定不會接受。“當然,我們相信,香港人不會選出這樣的人來當特首。”
普選法律上無障礙
關於二○一二年能否實行普選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這在法律上沒有障礙。但中央認為要循序漸進,均衡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進行。關於候選人的產生,基本法有關條文規定,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產生候選人。該負責人表示,這種文字上的規定和選舉委員會下只要拿到足夠的入場券就獲得參選資格不同。提名委員會要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至於如何提名,應該是政制發展路線圖理應討論的問題。但是需要指出的事,提名委員會是一個整體,而不是委員個體。
終院應請人大審查
第二,中央擁有對基本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基本法同時規定,授權香港終審法院可以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還授權香港終審法院可以解釋其他條款。也就是說香港終審法院可以解釋整部基本法,但是有一條限制,終審法院的解釋如果涉及到中央的權力、涉及到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款,而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的話,在做出判決前,終審法院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解釋,香港法院要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政制改變有修改權
第三,中央擁有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權和對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備案審查權。香港政治體制的任何改變,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有毋庸置疑的修改權。
第四,中央擁有對香港制定法律的監督權。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香港制定的法律都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認為特區的法律中有抵觸中央與特區關係等條款,有權發回,並立即失效。
第五,中央擁有對特區的防務和外交事務的管理權。
戒嚴法或在港生效
第六,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香港發生了特區政府不能控制,又危及到國家安全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動亂,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宣布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也就是說,中央擁有特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一旦宣布特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有權下令有關的全國性法律在香港適用,這個法律指的是對平息動亂最快最有效的法律,如《戒嚴法》等。這是極端的情況,誰也不願意發生,相信也不會發生,但從維護國家安全的角度來講,基本法的設計者制定這個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