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追討黨產不至於滅頂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上路的這一天,也是國民黨被送上斷頭台的日子。”如今這個條例已經在“立法院”通過,國民黨的滅頂之災於焉開始?說是“滅頂”,當然衝擊很大,但是這不會改變泛藍支持者的投票意向,若是追討過程中,違反程序正義或處理所依據的法律本身有違憲之嫌,反而會凝聚更多泛藍的向心或社會同情。國民黨若將滅頂,將會在於若有絲毫企圖掩飾過去黨內不同時期黨主席暨所依附於其身上的高層權貴貪腐集團將黨產以各種不同途徑轉為私人財產的惡行劣跡上,歸公是應該的,包庇貪腐掏空的,必遭泛藍基層唾棄。所以,追討黨產的對象不能放過任何一個黨主席任內的金流、物流或任何蛛絲馬跡,過世者已無追訴權行使之餘地,那就先從“李登輝-劉泰英時代”開始查起吧!
轉型正義,在許多人的關注視野內,是在政治的場域內談一個社會在民主轉型之後,對過去獨裁、威權體制的政治壓迫下的遭遇予以翻轉,還諸正義。“立法院”日前通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黨自一九四五年後取得之財產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等後,“推定”為“不當”取得,應移轉為“國有”。事實上,這種違反“法律普遍性適用原則”的特別立法,其適用對象將只會針對1945年以前設立的政黨,在台灣的歷史與現實上有意義的只有一個叫做中國國民黨,這是個僅只適用於單一對象、單一事件的“處置性法律”;而且只針對“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對於在兵荒馬亂的戰後與國共內戰期間,台灣民間許多地方流氓、豪富、日據時期遺留之權奸趁機豪奪巧取,紛紛以“搶登記日產”、“竊據國有財產”、“以不公平交易方式廉價哄取、竊占日人所有財產”、“權錢交易下國庫輸送與個人、家族或企業”等相同或類似方法取得財產之個人、家族或企業,卻並無適用之餘地,更是違反“平等原則”。至於,“不當取得財產”排除法院司法程序審酌以定財產有關之紛爭,再以判決為地政機關變更所有權人登記之依據,卻逕行由行政機關以“推定”方式自為裁量、自為變更;也就是說,只容行政機關自行“不當(適當性)”審查,而非由法院“不當(適當性)”審查之外,更就“違法(違法性)”加以審查,未來該法衍生之違憲審查、行政救濟將是無窮盡的司法資源的耗損,轉型正義不會是沒有成本的,後續的發展也會是台灣民主憲政發展的寶貴經驗。
(中評社特約作者蘇嘉宏 台灣.輔英科技大學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