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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之瑜:扁、馬、蔡法律性格與改革困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3-05 00:12:02  


 
  第二種極端,是法律淪為包裝形象的工具,即法律是擋箭牌,用來證明自己沒有錯,或沒有責任。如果自己忽略了什麼沒有做,就說法律沒有授權自己可以做;如果自己做了什麼遭到別人質疑的事,就說自己沒有違反法律程序。

  因此自己不做什麼不是因為堅守什麼價值,自己做了什麼也不是因為追求什麼價值。這樣一來,法律的主要意義就是在幫自己證明我沒錯。馬英九是這個極端中的範例。

  第三種極端,就是用所有的法律去追求一種與資本主義價值或精神無關的目的,比如台獨。所有的法律都效忠於一個固定且唯一的政治目的,這裡與第一種極端類似之處,就是以法律為工具進行積極的攫取,但不同的是,目標只有一個。這第三種極端與第二種極端也有類似之處,就是凡與目標無關的事都採取預防,但不同的是,第二種極端沒有目標。代表第三種極端的一個範例,就是蔡英文。 

  這樣的法律文化下追求改革,如何可能建立起公平而且得到共識的程序呢?陳水扁及其黨羽把改革當成自己擴權的工具,還洋洋得意,當然改革的結果就只能是摧毀與自殘,導致任何程序都不受尊重。相對於此,馬英九把改革當成是要讓凡事都在程序上可以自圓其說,改革變成是去靈魂的粉飾包裝,如此改革的結果就只能是造成情緒的反彈與行動的無力。蔡英文的改革碰到的是別人與他的目的不同,她的同志對台獨採取玩世不恭的利用態度,他的政敵不推動台獨,她只能把台獨包裝在法律的使用中,以至於她本人對於改革缺乏真正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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