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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曹董:和平共處法還是和平分裂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1-10 00:19:07  


 
  我們先來談談甚麼是兩岸的現狀。兩岸現狀包括三個面向:第一、在“憲法”層次,目前兩岸的“憲法”均為“一中憲法”,彼此都宣稱“主權”涵蓋整個中國;第二、在治理層次,兩岸各有治權互不隸屬;第三、在權力層次,兩岸地位平等但是物質權力不對稱。

  我們不要將“主權”與治權弄混。兩岸治權是分治的,這是連中共都不否認的事實。依照我們“憲法”增修條文,這分治的現狀並未改變“中華民國”“主權”及於大陸地區的宣示,當然很多人會說這是“過時的”或“喊爽的”一廂情願主張,這也許也沒錯,但大家恐怕沒有注意到,正是這個說法,讓中共認為台灣尚未從法理上改變“一個中國”的基礎,因而它可以在此一基礎上,接受“一中各表”或“九二共識”的模糊說法,從而促成了這一年多來的兩岸和平發展。如果沒有兩岸“主權”重疊的認識,兩岸現在是個什麼狀況,恐怕就很難說了。

  明白這點的話,那我們就得指出,曹董對現狀的切割描述,也就是當曹董說“台灣(“中華民國”)是民主社會,目前也自認是獨立“國家”,所以沒有獨立問題,只有統一問題”時,事實上已經拋棄了我們“一中憲法”的“憲法”現狀,而只取了治理上的現狀,這其實在“憲法”層次上回到了李登輝的“特殊國與國”,與陳水扁的“一邊一國”狀態,兩岸成為在“主權”與治權上都沒有關係的兩個“國家”,已經是屬於一種“外國關係”。李登輝、陳水扁都主張台獨,但是都不排除統一公投,因為任何兩個外國也可以經由公投決定是否統一。曹董的“和平共處法”其實也可以同樣適用於對美國或日本,當然也適用於任何一個國家拿來向另一個國家喊話或叫價。

  依據台方目前現有的“憲法”,除非經由革命推翻這部“憲法”或經由制憲去除對中國大陸的“主權”宣示,否則沒有所謂的“台獨”選項。馬英九所高喊的“台灣前途由台灣地區二千三百萬人共同決定”這一句話,其實也是民粹式的語言與謊言,因為按照“中華民國”現有的“憲法”,“台獨”選項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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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華民國”目前的“憲法”,它不只沒有獨立的問題,只有政治上何時結束分治現狀的問題。要處理這個問題只能靠兩岸的政治協商。中共在2005年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是反對台灣從“中國”的“主權”分裂出去,而不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治權分裂出去,如果指的是後者,他們早就可以動手了。但是,如果“中華民國”(或台灣)一方面宣稱自己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一方面又通過一個自認為以“已經獨立”為前題,“統一”為選項的法律,我們想請問曹董,當“統一”已經不是必然的選項時,您的“和平共處法”是否在本質上卻是一部“和平分裂法”呢?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我們的“主權”涵蓋全中國,只要“中華民國”的“主權”宣稱仍及於大陸一天,如果真要公投統一,它究竟要和誰統一呢?自己和自己統一嗎?這其實是個基本法理的常識問題。你可以說這樣講,從台灣現在的角度看,這種法理是有些“奇怪”,但中共就是這麼看的,而且中共會認為,只要台灣做出法理上的宣示(這種宣示不一定是“制憲”,也包括“修憲”或“法律”),認為台灣已經完全和中國脫鉤了,那不管它是否還叫“中華民國”,都已經觸及到了最根本的“國家”“主權”分裂底線問題,那兩岸就根本連交往的基礎都沒有了,哪裡還談得上“和平共處”呢?

  換句話說,只要一旦依照曹董的構想通過立法,那就是實際上以法律的形式改變了“憲法”的實質內容,這種改變事實上涉及了變更“國家”“主權”的問題,這當然有是否違憲的可能性存在。就算政治面上,台灣的各政黨不追究違憲的問題,可是它很可能直接代表了台灣已接受兩岸“和平分裂”,而這一發展,曹董可曾想過它的後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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