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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舊金山和約六十週年的省思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9-08 00:25:27  


 
  不過,當時西德政府很明確的表示,這只是西德政府與波蘭簽的疆界條約,在法律上,只是一個臨時協定性質,真正德波的疆界要等到統一以後的德國簽署才算數。

  波蘭與四強都很清楚,在政治上,這條新疆界已經確立了,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完成。

  1990年9月12日東西德與四強共同簽署《二加四條約》再為德國東域問題劃下一具國際法性質的休止符。這個《二加四條約》等於就是由德國所參與的《和平條約》。條約中稱:“統一後的德國將包括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及整個柏林,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對外之疆界將自本條約生效日起成為德國最後疆界”。德國東域歸屬問題自此才由國際條約予以解決。

  領土與賠款問題是和平條約必然要處理的問題。從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東西德雙方只能代表自己,而沒有權力代表整個德國去處理疆界的領土問題。

  回到兩岸。在1952年與1972年放棄向日本要求賠款的分別是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與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照德國的經驗,只有未來統一後的中國,或由兩岸經由統合機制,有一共有、共享整個中國主權的機構才有權力放棄對日的戰爭賠償。簡單的說,分治的兩個政府,雖然各自宣稱自己代表中國,就像東德在1955年以前,西德在1972年以前也是宣稱代表整個德國一樣,但是在法律上,兩者均無法代表整個的中國。整個中國的主權必須由兩岸合在一起才能代表。

  如果依照德國的經驗,沒有兩岸共同參與,各自與日本簽署有關賠款的條約,不能算是一個有確定結果的條約,即使未來的結果或許也不會改變現有的結果,還是需要一個兩岸共同參與的和平條約才是個真正的和平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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