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三月一日午後十二時解除戒嚴,但集會遊行仍然禁止 。
第四、省警備總部蘇紹文處長,頃致函台北市議會,略以“關於查緝私煙血案,當局決定撥付新台幣二十萬元與死者之家屬,傷者五萬元,以為撫恤,希代轉知”等,並請各該管轄區里鄰長即往家屬處具領轉發。
第五、三月二日台北市參議會調查委員會全體委員往長官公署謁見陳長官,討論本案解決方針,席上祕書長葛敬思、交通處長任顯群,民政處長周一鶚,陳長官當面答應下列數項:(一)因此案被捕之民眾,全部移交憲兵第四團無條件釋放。(二)關於本案之死者,由政府發給撫恤金,傷者由政府負擔醫費送醫院治療,死傷者不分本省、外省,及公務員,希望民眾調查其姓名,住址,報告,以便設法處置。(三)不追究發生本案之民間負責人(從今以後,各安其業,共謀本省之建設)。(四)即時恢復交通(鐵路交通由“國大代表”簡文發氏負責)。(五)武裝警察巡邏車,逐漸減少(槍口不向外,武器放於車內),以維持治安。(六)從速恢復工作,各商店開門照常營業。(七)食米即運市內,供應民眾需求。(八)路上倘有死傷者,由警察與附近民眾設法送醫療治。
第六、三月二日陳儀對台同胞廣播:“關於這次事件的處置,昨日己經廣播過,你們都應該聽到,明白我的意思了。為了安定人心,迅速恢復秩序,作更寬大的措施,特再宣佈幾點處置辦法:(一)凡是參加此次事件之人民,政府念其由於衝動,缺乏理智,准予從寬,一律不加追究。(二)因參與此次事件,已被憲警拘捕之人民,准予釋放,均送集憲兵團部,由其父兄或家族領回,不必由鄰里長保釋,以免手續麻煩。(三)此次傷亡的人,不論公教人員與人民,不分本省人與外省人,傷者給予治療,死者優予撫恤。(四)此次事件如何善後,特設一處理委員會,這個委員會,除政府人員及參政員,參議員等外,期可容納多數人民的意見。台灣同胞們:政府這樣寬大的處置大家應該可以放心了。我愛台灣同胞,我希望我這次廣播以後,大家可以立刻安心下來,趕快恢復二月二十七日以前的秩序,照常工作,經過這次事件,人民與政府,想更能和衷合作,達到精神團結的目的。”
第七、三月二日下午二時中山堂成立處委會,並決議:(一)因此案被捕之民眾,當由憲兵第四團無條件釋放。(二)關於本案之死者,由政府發給撫恤金。(三)不追究發生本案之負責人。(四)即時停止武裝兵警巡邏。(五)即時恢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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