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題:試評全國人大“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決定之規定 作者:熊玠(美國),紐約大學在職終身教授
如果將“贓國者”的定義以及“贓國”罪行的處理辦法明確化,則無須繼續對誰能參選以及誰能行使投票權加以嚴密控制與壓縮。如此,則針對全民普選的目標,將少掉反對的理由。果真如此,則無異剝奪了有心人與外在抨擊中國的邪惡勢力一個詬病中國的武器。不是他們不再干涉中國內政了,而是他們被繳械了。
一、導論
香港回歸以來暴亂不停發生,主要是若干香港人士熱愛一己的偏好勝過愛國。為求導使香港特區由亂回到治,全國人大於今年3月11日通過完善特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其目的在於確定“港人治港”中的“港人”必須是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這是將特區的選舉法推向完善的一大步驟。值得讚揚與支持。
可是,正如可以想像得到的,美國與G-7(七國集團)好管閒事的官方,卻不假思索以及大言不慚地公開表示反對。美國官方認為中國人大此舉乃是對香港民主的打擊。白宮發言人宣佈美國國務卿布林肯以及國家安全顧問蘇利文在3月18-19於阿拉斯加與會中國外交官員時,將就此問題(與其他原有的問題)嚴陣以待。七國集團與歐盟也一致認為人大決定的用意乃在以拉緊對香港選舉制度的控制,來“壓迫”香港的“民主人士”。他們認為這表示中國大陸企圖堵住香港持異議者的聲音。
本文在支持人大該項決定之餘,試圖指出該決定的規定中有若干可能被人“偷壘”的問題,並討論應如何對付之策略與方案。
二、何為“愛國者”?有無“偷壘”之可能?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該文件制定的解說中,對於何為“愛國者”的定義,引用了一段鄧小平的話。早在1984年6月鄧小平明確指出香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而且定下“愛國者”的標準,即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這個定義頗為詳盡,也甚為寬大。可是在執行上可能遭遇有心人的“偷壘”。至少有兩個這類的機會:姑且濃縮為“魚目混珠”與“陽奉陰違”兩大問題。
由於對愛國者的定義如此寬鬆與大度,很容易讓有心人瞞天過海地冒充過去;何況規定中是說“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港”;所以剩下還有那“非主體”的港人也可能參預治港的行列。因此“魚目混珠”的問題即不能排除。另外,陽奉陰違的問題,則可能發生在魚目混珠之後。譬如選入立法會之後的成員,與“非主體”的成員,有可能濫用其職權來阻止通過有利特區的立法;或者用難以察覺的手法促成某些名為維護而實則損害香港繁榮或穩定的立法。而且如果這些出軌的問題發生了,似乎難以將之定罪,除非我們能事先將何為“贓國者”與“贓國罪”妥為界定與規範為可以起訴與判決的罪行。
三、制定“贓國”法以杜絕“偷壘”之發生?
現在來談何為“贓國”,簡言之,即愛國的反面。如要杜絕魚目混珠及陽奉陰違的發生,對贓國的定義不妨斟酌以下的措辭:
(一)一切藉用民主或者類似之口號作為號召而作出妨害、歪曲、顛覆任何立法、司法與行政之正常作業行為,悉為贓國行為;足以導致起訴與定罪為叛國之後果。
(二)一切藉用民主一類響亮口號策動大眾示威遊行,皆為贓國行為,足以導致起訴與定為危害公安罪之後果。苟如示威遊行造成街道擁塞進而導致街旁鋪面生意受損或者干擾公司、住家進出之方便與安全,甚或導致路人身心受損之現象者,其後果將是量刑增加懲罰;包括關閉策動暴亂之機構以及處罰巨額賠款。
(三)上述行為之罪衍屬性與行為人之動機無關,全視其後果之損傷而定。此乃屬法理上客觀責任制之觀念。
(四)一切裡通外國、藉重外國權勢以自矜、接納外來財務資援、甚或引領外來勢力干涉香港內政者,皆屬贓國罪之列。
(五)贓國罪定義不限於此。以上所言各種表現,僅屬其在香港可能出現或已出現之熒熒大者而已。
四、結束語
以上“贓國法”的制定,除了可以防範甚至定罪有心人規避“愛國者”的偷巧逆行(即以上所謂之“偷壘”)以外,還有一項積極的功能。那就是能促使香港的選舉制度改進為全民普選制度。所謂的“全民普選制度”,是指任何人衹要是香港公民即可參選(做候選人)與享有選舉權(投票給可支持的參選人)。這也是香港鬧所謂“民主”的人士嚷嚷已久而不可得的;另外也是國外好管閒事用作詬病香港的託詞。中方有苦說不出,衹好一再重複外國不得干預香港內政之話語。
我所謂之“有苦說不出”,是有關中方在現今情況下,一方面冀求“愛國者”領導“港人治港”;可是另一方面,為了防止“贓國者”的“偷壘”(一如上述),所以衹好將參選人的管道壓縮,以免非愛國的參選人當選。譬如選舉立法會的90名議員,須通過“選舉委員會、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辦法,分別選舉產生”(見人大2021決定的第四款)。雖然在“選舉委員會”外加了其他兩種辦法(甚至在分區一節還是直接選舉),還是難免有人會問為什麼不可以全部90名立法會議員通通都由直接選舉產生?而在特區行政長官(特首)的選舉上,更是規定必須由來自5個界別1,500名委員組成的“選舉委員會”負責甄選。而且投票的比率還有很多規定(見該文件的第三款)。其管制為何如此瑣碎與嚴謹?答案說穿了,就是因為難於選擇“愛國者”與控制“贓國者”的考慮。
現在,根據以上的建議,如果將“贓國者”的定義以及“贓國”罪行的處理辦法明確化,則無須繼續對誰能參選以及誰能行使投票權加以嚴密控制與壓縮。如此,則針對全民普選的目標,將少掉反對的理由。果真如此,則無異剝奪了有心人與外在抨擊中國的邪惡勢力一個詬病中國的武器。不是他們不再干涉中國內政了。而是他們被繳械了。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1年4月號,總第28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