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既然失效,各內外大小利益集團便根據森林規律,各顯神通。在經濟至上,自由至上的香港,財團乘機大展拳腳,到處壟斷,弄到樓價飛漲,貧富懸殊,怨氣沖天。隨之冒起的是各種激進集團,人數不在多,只要夠聲大,示威遊行一兩次,弱勢政府必然讓步,必有好處。近年來財團和激進的所謂NGO更處處有合流的趨向,互為表裡,一起分贓。慢慢香港便成了“示威之都”,示威遊行竟然成了香港旅遊景點,而抗爭文化更漫延到小孩子中間,近期更開始有“文革”的氣氛冒現。弱勢政府的員警又堅持“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要為示威者做好服務,以保障他們表達意見的自由。法院更持雙重標準,於網絡聲稱襲擊美領事館的要判罰,而實際行為襲擊中聯辦的則是言論自由,無罪釋放。對此,傳媒何止推波助瀾,簡直就顛倒黑白,無事生非。這裡表現得最“文明”的反而是立法會,尊貴的議員大不了只是做做“騷”,搞“拉布”拖延立法,和故意擲物不中官員以表達意見而已。
回歸行政主導的必要條件
要對付目前這一禮崩樂壞的亂局,行政主導的設計要求真正行政主導,這是中央政府於不大事修改《基本法》的前提之下,香港唯一能恢復有效管治的出路。我這樣說,一般的反應會是,這誰都知道,但談何容易。當然,說易不易,但亦不難。
我們時常聽見中央領導說:一國兩制,高度自治,但不是完全自治,香港不是一個獨立政治實體。這要求以各種政策和措施體現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兩制原於一國,一國大於兩制。一國兩制之下的行政主導,中央要扮演一定的角色。《基本法》本來就是這樣設計的。即便是今天帶頭“佔領中環”的戴耀庭,他的學術著作中也承認,中央在港的權力不限於國防和外交,事實上享有“十大權力”,只是中央一直以來自我約束,有權不用而已。於落實一國兩制之下的行政主導的過程中,中央卻長期缺位,這註定要失敗無疑!所以要回歸行政主導,必要條件是中央一定要合理行使她手上的合法權力。
從行政主導的角度看,不管有沒有普選,只有特首才有中央和香港市民這兩個婆婆。因為特首及主要官員的任免權在中央,尤其是主要官員並非選舉產生,他們只要向中央及特首負責。中央到今天才高調堅持特首一定要愛國愛港,按照鄧小平“治港班子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要求,其實特首及主要官員都要求愛國愛港。過去十七年中央沒有堅持這一要求,結果是不但從來沒有進行非殖民地化的必要工作,反而大開中門讓外部勢力以各種方式介入,大肆去中國化,愛國愛港人士長期飽受委屈,灰頭土臉,人才凋零,弄到今天香港妖風彌漫,是非顛倒,人鬼不分。因為特首和主要官員都由中央任命,不但特首要向中央述職,主要官員定期向中央述職也要制度化。根據《基本法》,特首要執行中央的指令,不言而喻的是主要官員也要執行中央的指令。中央要讓這些做官的、香港市民,以及外部勢力都清楚,今天的香港究竟是誰家天下。
在問責制底下,公務員專責執行,他們要由通才系統地轉向專才,使執行更專業、更“接地氣”、更有效率。在行政主導的環境中,政治中立就是要忠實執行特首及主要官員的決策,程式公義和財政紀律就是公務員要依法履行他們的職責。特首及主要官員與公務員的關係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特首和主要官員的決策正確或錯誤由市民和中央決定,公務員沒有制約特首和主要官員依法治港的任務和功能。
從行政主導出發,四個公權的重要功能是從不同角度去平衡各方利益,謀求國家和社會的最大幸福與和諧。行政主導是由行政部門去調動社會各方力量,進行建設和發展。痛苦的經驗證明,任何政府都不能無所作為,世上根本沒有小政府這回事。小政府是個偽命題,因為一旦出事,到最後政府一定要“埋單”,人民是不會管你是大政府或者小政府的。數千年的歷史告訴我們,沒有政府的有效管治,天下大亂,非人民之福。政府不是西方政治理論中的必要之惡,而是中國政治傳統中的必要之善。
從這個觀念出發,特首授命於中央,要為全港市民服務,要正大無一黨之私。因此行政部門的執政聯盟是中央政府和廣大社會精英,而不是政黨和政客。行政長官的最終認受性是政績,不是選票,不是執政聯盟。而特首和特區政府的政績,由他的兩個婆婆:中央和市民所認定,一個是“天視”、一個是“民視”,並非由利益集團和他們所控制的傳媒、政客和各種形式的小團體所決定。
行政與立法司法的關係及媒體的作為
行政立法是個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矛盾統一關係,並非單純的對立關係,立法會議員並非否決專業戶。而立法會中建制派存在的目的,就是要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維持繁榮和穩定。建制派要信任和尊重中央任命特首和主要官員的人事決定,要樂於做“保皇黨”,要積極主動地與特區政府建立榮辱與共的同盟關係,而不是由特區政府採取主動。另一方面,特首也要把建制派看作是他管治班子的延伸,於決策之前作充分諮詢,並接受其監督。
司法部門的功能要維持社會公義,防止任何一方勢力濫權枉法,要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公正判決,而並非要爭取英語國家主導的普通法世界地位,維護西方意識形態裝扮成的“普世價值”。政治問題需要通過政治的管道,以政治的方法去解決,而不是由法官來作裁決。法官們首先要自知,他們不是通過民主程序產生的,他們沒有市民的授權,不能代表民意。司法系統過度介入政治對司法系統沒有好處,對法治更沒有好處。他們更要清楚,香港實行的普通法是一國兩制之下的普通法,不是英國或英語世界的普通法。因此,司法要本地化。
最後要提到傳媒這“第四權”。要知道,傳媒工作者也不光是扒灰專業戶,港台市場證明華人社會不歡迎《蘋果》路線。我們只要瀏覽一下網絡社交媒體便能清晰地感受到,全世界人民都喜歡正能量的訊息。香港的傳媒要多發揮正能量,長遠而言,這才是市場的所在,同時也是香港繁榮和穩定的依託。我們需要有言論和新聞自由,目標是要知道真相,表達訴求,理性討論,找尋出路。這即是說,我們需要的是正面的自由,而非現時負面的自由。香港的傳媒如繼續濫用自由,指鹿為馬,政治化地為某些利益,特別是外部勢力服務,今天已經低至三成的公信力將會不斷下降,從沒人信淪落到沒人理,也就再沒有權力。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5月號,總第197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