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王郁琦要大陸具體說明和平協議“以什麼方式呈現、包含什麼內容”,又說該協議若涉統一,不可能被台灣主流民意所接受。我們以為,“胡六點”已清楚表明,要“在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協商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馬政府既堅守“一中憲法”及“九二共識”,同意“一個中國原則”及“終極統一”,就無需操心和平協議的呈現方式及包含內容。尤其,從《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規定,兩岸協商和談判的事項共有六項,第一項為“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第三項為“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兩者列在不同項目,先後秩序也不同,即可知,和平協議是兩岸在尚未統一的情況下,為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為最終邁向和平統一創造條件的階段性協議。該協議不會涉及統一步驟與統一後的各種安排,自非兩岸復歸統一的終極協議。
18大報告強調“實現和平統一首先要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並說“鞏固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是“為和平統一創造更充分的條件”。洽簽和平協議僅是深化政治基礎的重要部分,要實現和平統一,還有待兩岸人民經由經濟合作享有共同利益、經由文化交流增強民族認同,以及經由密切往來融洽同胞感情後,才能水到渠成。而且,規範統一的法律有如憲制文件,效力及於全中國,涉及層面極廣,必須從長計議,經兩岸平等協商、共議之。
再者,鞏固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首重強化政治互信,開啟政治對話。對於王郁琦報告,國台辦主任王毅12月6日晚間回應說,“王郁琦不應預先設立很多還沒有討論的問題”,“雙方要透過適當方式來不斷交換意見,來創造條件”。我們以為,兩岸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也可以靈活多樣,但雙方必須透過適當方式表達意見,切忌放話,更不可以刻意曲解對方善意。我們也以為,政治協商需要不斷創造條件,照顧彼此的需求,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努力尋求認知的共同點。
(本文作者紀欣系台灣的中國統一聯盟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