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必須講到落實愛國者治港。那麼,愛國者治港在法治意義上有何功能?田飛龍指出,它實際上是作為香港高度自治權如何自我構成的一個指導性原則,即基於授權而產生的香港高度自治權的體系,其運行是有一個規範邊界或是要求的,那就是要落實愛國者治港。如果香港的自治權任何一個分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不能夠落實愛國者治港,就會偏離“一國兩制”的軌道,造成香港管治權的變形走樣或者說不安全。因此,愛國者治港用來指導高度自治權構成運作,而且還會深刻影響到香港未來管治體系和社會治理體系的內在變革。
第四個必須指向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田飛龍認為,這是“一國兩制”能夠發揮其服務香港、服務國家戰略作用的基礎性條件。所以,任何關於“一國兩制”的討論、決策、立法和改革都始終有一個測試的標準和出發點,即它是否有助於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如果是要削弱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相應的改革就不符合“一國兩制”的要求。因此,這個也是對中央管治權和香港自治權提的一個約束性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