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松花江發生重大污染事件,中國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提出辭職。輿論認為解振華的引咎辭職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說意料之中,是因為按照問責的要求,對負有領導、督察責任的各級政府部門也應該有個說法;說出乎意料,則是解振華第一個引咎辭職,打破了人們熟悉的自下而上的問責次序。不過,謝振華引咎辭職也表明大陸官場問責制得到進一步完善。(評論員:季 實)
一、謝振華引咎辭職行為可贊
1、 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解振華的引咎辭職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說在意料之中,是因為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事故後,對松花江領域水環境和沿途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按照問責的要求,不僅應該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要嚴厲追查責任,對負有領導、督察責任的各級政府部門也應該有個說法;說出乎意料,則是在這起重大事故中,國家環保總局的工作雖然存在“重視不夠、估計不足”的失誤,但畢竟不是直接的事故責任者和監管者,現在對這起事故的問責還沒全面展開,解振華就第一個引咎辭職,打破了人們熟悉的自下而上的問責次序。(南京《揚子晚報》)
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因松花江環境污染事件引咎辭職,引發內地線民的熱烈討論。線民在為高官問責叫好的同時,也為解振華引咎辭職喊冤。有網路評論置疑,為何要辭職的是環保總局的解振華?環保總局沒有實際權力,不能否認個別人員確實該承擔責任,但考究起污染事故的原因,為什麼一出事就把矛頭指到環保部門來了?也有線民指出,局長不是為污染負責,而是為反映速度慢、資訊處理不透明而負責,是誰壓著不報,造成中央很被動?(香港《文匯報》)
在外人看不懂的局勢下,其實這一變動已在意料之中。解振華只是技術官僚,不屬於某個派系成員,當需要有人負責的情況下,這類人往往成為最容易被當局選中的目標。(澳洲新聞)
2、解振華辭職具有典型意義
解振華當然不是引咎辭職第一人,但其辭職,依舊具有典型的標本意義。作為一個部級高官、一個負責國家環保安全事務的最高領導者,解振華最終以國外早成常態、國內依舊稀缺的引咎辭職姿態,向公眾交出了自己的答案。
引咎辭職,之所以成為個案而沒有普遍化,關鍵還在於引咎辭職必須與行政問責聯繫在一起,首先要有嚴格執行的行政問責,把公眾對不作為官員的普遍譴責與制度化的失職責任追究組成強大的合力,在這種狀況下,那些失職官員才會覺得與其在如此威嚴的環境震懾力下,與其被免職或繼續遭受公眾譴責,不如自動辭職。(《西安晚報》)
3、大陸環保官員不易當
按照中國目前的制度安排,流域治理和污染防治多由水利部門負責水量、環保部門負責水質,在幾個比較大的流域則是由水利部派出機構充任執法的主體,是為流域管理機構。此外,還有土地、林業、建設等等很多部門去分擔負責部分的水事管理職能。如此“多龍治水”,人為將作為統一性、整體性、生態性的水分割成若干部分。各種權力發生交叉、重迭甚至是衝突和矛盾,試問如何能治理得好?另外,從行政級別上看(中國的國情不得不談論這個論題),環保總局雖然是正部級單位,但是卻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並非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某種程度上而言,不可能和地方省級部門平等相處,何談統一監管?條塊分割、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分歧等等,皆是造成松花江污染的癥結所在。(北京網易)
今年11月,東北的松花江發生了工業意外引起的苯污染事件,遠在京城的國家環保總局長解振華自請負責,掛冠求去,理由是“對事件重視不夠,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估計不足,對這起事件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但這應該不是解振華“引咎辭職”的真正理由,因為在這起事件中,“對事件重視不夠,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估計不足”的官員多得很,而他們似乎都不願主動承認“對這起事件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
解振華應該是不想再當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而藉故辭職的。究其緣由,是因為這個“權不大,錢不夠,責任大”的部門的領頭官兒實在不好當,是因為“後臺硬”的大小機關、企業和單位根本不把環保總局這個“清水衙門”放在眼?。
中國的環境問題,雖然關係到國家人民的長遠利益,但也牽扯到官場和商場的大老爺們的“切身利害”。環境官員要對國家人民負責,要把工作做好,就勢必得罪一大批既得利益者,就註定不能在官場上“一團和氣”,更甭提仕途的“一帆風順”了。有鑒於此,掛冠求去不失為明智之舉。(新加坡《聯合早報》)
二、引咎辭職須制度化
1、官員引咎辭職還須厘清責任
對於清楚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來龍去脈的民眾而言,最為關心的並不是一位正部級官員的辭職結果,而是這位元官員引咎辭職的邏輯。自從非典疫情引爆中國的官員問責以來,眾人已經熟知,高官的引咎辭職更多的乃是一種政治倫理要求,即有負選民所望與政府所寄、內疚於心而不堪再任的表示。但這種引咎辭職,也往往將抽象的領導不力責任與具體的處理不當責任混為一體。
而中央通報所言,乃是官方第一次認定國家環保總局作為主管部門對這次事故“重視不夠”、“估計不足”,所以“負有責任”。這意味著國家環保總局在“不夠的重視”下、在“不足的估計”下,無疑有失誤的決策而導致了不當的處理。那麼這些“不夠的重視”、“不足的估計”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具體情形?環保總局是不是因此出現了延誤通報、消極指導、協調不當或者其他什麼失誤?高官問責與引咎辭職,歸根結底是要將責任厘清,讓教訓挑明,使後人警覺。(廣州《南方都市報》)
官員引咎辭職本不是新聞,在權力良性運行下就該如此。然解振華的辭職卻又是新聞,因他是近來事故頻仍中唯一引咎辭職的一例。解振華的辭職可以說是對時下沉悶,甚至顯得有點麻木的官場投入了一塊石子,激起了一陣漣漪。至少解振華主動承擔了松花江環境污染道義和政治上的責任,這比起那些口口聲聲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而漠視自身責任的官員來說,要有責任感、有羞恥心。既使損失不可挽回,但終究對公眾有個交待。
解振華雖引咎辭職,主動承擔了自己應負的領導責任,起了一個好頭,但厘清責任絕不能就此止步。我們既不願看到讓解振華一人將責任大包大攬,獨自品嘗事故惡果,也不能因解辭職而一了百了,更不能成為豁免相應法紀處罰的藉口。
責權對等,這是權力運行的基本法則。去年,中共中央批准實施的《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便明確有九種情形的官員應引咎辭職。可近來一系列重大事故鮮見官員辭職,就是責任劃分不清、不明,其結果是法不責眾,眾人齊聲“唏噓”了事。既使是這次中石油吉化公司“11.13”爆炸事故導致松花江水域嚴重污染,也不僅僅是解振華一人辭職能說明問題,應有更多官員跟進自責。
官員主動引咎辭職,有利於營造一種良性的“官場文化”,從而謹慎用權、小心為官。但引咎辭職既不是“問題官員”權衡利弊之後的有效選擇,也不是責任鏈條中其他官員保職的擋箭牌。只有實事求是,認真厘清事故責任,獎懲分明,才能真正達到整肅吏治的目的。(湖南紅網)
2、官員引咎辭職須制度化
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因松花江污染事件引咎辭職,從而成為《公務員法》審議通過後第一位依法辭職的部長級高官,中國官員引咎辭職將日趨法制化。解振華之「咎」是「對松花江事件重視不夠,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估計不足,對這起事件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學者評價,其「責任」既包括對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的受害者負有責任,即損害了這些受害者的權利;也包括對選民、全國人大、國務院等負有政治和法律上的責任,即未履行好被賦予的職權。而高官辭職具有警示效應,將推動改變政府管理中「重權力、輕責任、權責失衡」的傾向,推動建立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香港《大公報》)
作為負責人,解振華對松花江環境污染事件負有領導責任,即存在工作上的過失,並因為過失而導致了國家重大的損失,引咎辭職也無可非議,但其勇氣也令人敬佩。解振華的這一決定是對污染事件的及時迅速的反應,也是其對管理工作中過失行為的一種承擔責任的表現形式。
但是,解振華因為松花江環境污染事件辭職了,這種因為工作過失而辭職的行為是否值得推廣呢?到底是什麼樣的情況應該辭職呢?對政府官員因為失職而引咎辭職行為是否應該有個考核標準,什麼樣的過失行為應該辭職?難道僅憑官員的內心的自我譴責和不安這一標準?這樣的標準是不完善的,甚至是對於富有責任心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近日屢見報端的各類事故很多,並且人身和財產的損失都是特別巨大,卻沒有政府官員對此辭職。這樣相比之下,作為省部級高官的解振華也就成為了第一個吃螃蟹的人。也因為此,讓人敬佩;也讓仍遺憾,到底引咎辭職這一行為何時才能制度化,何時才能有個考核的標準呢?而不是僅憑官員的內心的自我譴責與不安而辭職。(江蘇《新華報業網》)
松花江水環境污染事件終於有人出來承擔責任了。但我認為先別忙叫好,因為有一些概念還不是很清楚。從已經發生的引咎辭職看,“引咎辭職”等同於一種處罰,但這種處罰比較主動,比較“高姿態”,因而也比較體面,而且引咎辭職的官員事後一般也不會再被追究其他責任。但主動“引咎辭職”的並不是太多。而且,什麼情況下應該“引咎辭職”,似乎也沒有一個準確嚴密的標準。比如這次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事故從而造成水環境污染事件,為什麼中石油的負責人、吉林省的負責人、吉林和黑龍江環保局的負責人不“引咎辭職”?他們不應該“引咎辭職”還是不夠“引咎辭職”的資格?或者是他們想要“引咎辭職”而未獲批准、所以就未能見報?這都讓群眾心?搞不明白。
所以,對“引咎辭職”應該規範起來才對,不能僅僅依靠官員的“覺悟”和自省意識。有些官員所負責的工作,明明搞得很差勁,群眾意見很大,他就是不“引咎辭職”,上級又沒有“責令辭職”,人民群眾又沒有將其罷免的權力,這種官員居然穩坐交椅安然無恙。而那些比較有責任感的、比較有自省意識的官員,自覺提出“引咎辭職”,於是就辭職了。同樣是有過失、應該承擔責任的官員,臉皮厚的留下來了,臉皮不太厚的辭職走掉了,這不太“公平”吧?
中國的官員從理論上講不是官,是公僕。但是“公僕”的形象蒙塵太多,需要擦拭灰塵並重新塑造出新的公僕形象來。比如引咎辭職,就有必要“與國際接軌”,首先讓它承擔起道義上和良心上的責任,而不是用“引咎辭職”做為擋箭牌跳脫法律和黨紀政紀的追究。除了引咎辭職以外,還可以實行“責令辭職”、“就地免職”。
在其他的監督辦法不是太健全的情況下,我們有必要把“引咎辭職”進行到底。所謂“進行到底”,意味著兩層意思:第一,什麼情況下、什麼人應該“引咎辭職”,必須有明確的、毫不含糊、毫不模棱兩可的標準;第二,該“引咎辭職”就必須辭職。如果其本人假裝糊塗不辭職,公眾有權力要求“責令辭職”乃至將其罷免。(廣東《南方網》)
因在近期的松花江環境污染事件過程中處理不力,中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解振華提出辭職,國務院2日免去了他的局長職務。這是中央政府貫徹高官問責制的又一體現。但是,總的來說,目前對高官的“問責”僅僅停留在實踐層面上,遠未制度化,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不免給人以“匆忙滅火”之感。
在中國風險性事故頻發的今天,亟須建立完善可行的高官問責制,將高官問責制通過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做到事故發生後,處理有法可循。同時被問責者也可以依法行使申訴權,此可有效防範這一制度被濫用的危險。(福建《東南網》)
3、要讓引咎辭職不再成為新聞
解振華局長引咎辭職,讓人為他敢於承擔責任的勇氣叫好。相信這件事情很快就會成為各媒體議論的焦點,因為媒體和公眾對官員特別是省部級高官的辭職還充滿好奇,媒體和公眾思想上多少都存有類似此人是否“倒楣”的存疑。說穿了就是引咎辭職尚未形成法制化,才使得正常的引咎辭職附加了不該有的新聞價值。
事實也確乎如此,自2003年因為“非典”而辭職的原衛生部長和原北京市長外,中石油原總經理馬富才、密雲縣原縣長張文和吉林市原市長也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井噴特大事故、北京密雲“2•5”特大傷亡事故、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事故相繼引咎辭職。然儘管如此,這些官員的辭職都是在國務院定性為“重大責任事故”,得出他們應當負領導責任後他們才作出辭職決定的。這樣難免給人這樣的印象,官員們是出於不得已而被迫辭職。其他一些辭職的官員,無論職級大小,都概莫如此。
此外,在這些辭職的官員中,由於都是行政一般手,党的一把手都平安無事,這樣更增添了這些官員辭職的“悲劇性”和人們的同情。再加上在“重大責任事故”的認定上沒有一定的量化標準,又無法可依,官員的引咎辭職往往根據某一突發性事件的影響由上級主管部門認定。其中夾雜的人治色彩和感情因素是不可避免的。就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而言,很多人都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既然解振華局長要引咎辭職,其他富有直接領導責任和地方政府富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人怎麼處理?七台河東風煤礦礦難的責任者怎麼處理?
這些縈繞在人們腦海中的問號沒有解決,媒體和公眾就會對這樣的事件派生出各種各樣的新聞資訊而傳播。海外媒體還會對辭職事件胡亂引申和上綱上領到意識形態方面進行肆意攻擊。(上海東方網)
三、官員不能再做“太平官”
1、領導幹部要更新觀念
2日在北京開班的第四期全國新聞發言人培訓班上,中央外宣辦主任、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任蔡武就松花江污染事件表示,政府官員特別是各級各部門的領導幹部要更新觀念,“不能遇事再捂著”。他表示,“如果在正規的管道沒有權威的資訊發佈,必然會有旁門左道或者虛假的消息冒出來。我們應主動、及時發佈社會關注的重大問題特別是突發事件,以引導輿論,搶佔話語的主導權。”(北京《新京報》)
2、官員不能再做“太平官”
重視政府責任、強調政府官員權責一致,這是中國正在進行的一場重大變革。“官員問責”制凸顯了這樣一種理念:不是只有違法亂紀、貪污受賄的幹部才會受處罰,如果官員沒有懂得權力的真正含義,沒有盡心盡責管好權、用好權,同樣也要被從官位上拉下馬。
做人要有人格,當官也要有“官德”,敢於承擔責任,也是一個負責的政府官員應該具備的職業道德。各級官員作為社會事務的管理者,享受著政府和公眾給予的種種優待,他們也理應比一般普通公眾具備更加主動、強烈的責任意識,明白自己應該做什麼;如果做不好、做不到位,就會心存愧疚,覺得對不起手中的權力、對不起託付給他權力的政府和老百姓,引咎辭職,就是這種自覺承擔責任、反省自我的一種表現。也正是從這種意義上說,像解振華這樣主動引咎辭職的官員是值得敬重的,因為從他們身上,我們看到了他們具有自省的責任要求。
松花江重大污染事故的責任追究剛剛拉開帷幕,希望解振華的引咎辭職能讓更多的官員們反省,主動、真誠地承擔起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對那些明明責無旁貸,卻想方設法逃避責任、隱瞞責任的官員,也應該施以更加嚴厲的責任追究。這次解振華引咎辭職,想必又將有不少官員會發出“官難做了”的感歎,這是一件好事,“太平官”做不成了,老百姓的事情就有希望辦成、辦好了。(南京《揚子晚報》)
3、勇於擔責乃官員應有的職業倫理
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提出辭職,這在一定程度上,表現負責任的官員理應具備的職業倫理。
責任政府的含義是,負責某一事務的政府官員,必須對他所承擔的事務向民眾承擔個人責任。官員對民眾負責任的重要方式就是,一旦失職,就應當把自己的權力重新交回,並承擔責任。這樣的權力責任制需要以官員的責任感為基礎。也就是說,官員要具有起碼的職業倫理,知道自己應該做什麼,而假如他沒有做好他應當做的事情,會選擇辭職。從某種程度上說,辭職者是值得尊重的,因為他具有自省的責任要求。
人們希望,在解振華辭職之後,有更多官員勇敢地承擔起個人的責任來。若有些官員不願以這種體面的方式對民眾承擔責任,那有關部門就應當儘快按照中央的要求和有關法紀,對相關責任人作出嚴肅處理。(北京《新京報》)
解振華自己請求辭去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職務一職,已經得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批准,這是2005年請求辭職的第一位高官。對於這樣的請辭,可以折射出中國的官場文化的一個特點。那就是現在作為官員應該更具有道德感和道德意識,並不需要討論他的工作能力和人品的評價,而是要看到他為官的道德覺悟。作為官員,如果你不能完成你的責任,那麼你的請辭就是很自然的事。
解振華的辭職,應該對於那些昏昏然做官的一些官員樹立一個樣板。而要形成引咎辭職制度,關鍵仍然是責任者自己的覺悟。作為直接造成了責任事故的相關人員,自己不辭職,那麼就要對他進行必要的處理,這些都應該成為當下官場文化的一個慣例。(上海《東方早報》)
四、中央將更注重環境保護
1、中央將更注重環境保護
全國人大環資委委員蔣承菘指出,過去中國的官員基本上是終身制,如果受到處分也多是由於貪污、腐化等個人問題,因工作失誤受處罰的官員極少,在環保領域更是如此。解振華是中國因環境污染事件被解職的最高級官員,此這充分說明中央對環境保護工作和建設法制政府的高度重視。(中新網)
2、向唯GDP論者敲響警鐘
中國的環境保護在一些官員眼中一直是發展中的次要問題,為了所謂政績,一些地方以環境為代價盲目追求GDP增長數字,造成環境日趨惡化。全國人大環資委委員蔣承菘指出,中央這次迅速查處環保最高官員,“向那些只顧眼前利益,不顧將來發展的官員敲響了警鐘”。(中新網)
3、環保部門應由重量級官員委任
如果中國政府真的重視環保問題,真的重視可持續發展,就應該委任重量級官員出任環保局局長,還得保證這個部門“要糧有糧,要槍有槍”。SARS肆虐期間,國務院為了表示重視衛生工作,不也曾經特命素有“中國鐵娘子”之稱的副總理吳儀出掌衛生部嗎?當然,如果中共中央也能有個政治局常委來分管環境問題,就更好了。(新加坡《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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