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訊逼供 多少錯判戕害正義
1、刑訊逼供屢禁難止 冤案辦成鐵案
從佘祥林“殺妻”案,到聶樹斌“強姦殺人”案,再到胥敬祥“搶劫”案……無辜公民含冤入獄,為司法的失誤付出慘重代價。縱觀諸多冤案不難發現,絕大多數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訊逼供有密切關係。(上海《新民晚報》)
得知政府已經表示對他存在刑訊逼供之後,趙作海好像什麼都敢說了,“不承認?那就打。還不說,那就再打。4、5個人輪流著打,誰打累了誰歇著”,喝藥水、放鞭炮、敲木棍,各種拳打腳踢,外加三十多天不讓睡覺,各種刑訊逼供的殘酷場面一一出現在趙作海平靜的叙述里。在趙作海看來,如果一切重來一次,他仍然會選擇承認殺人。他把自己的忍辱看做是一種明智之舉。“不承認,我早死了……”(江蘇《新華日報》)
刑訊逼供在公眾眼中早已是普遍流行的顯規則,甚至於“進了公安局沒有不被打的”,在打死人不償命的刑訊逼供機制下,趙作海選擇承認殺人,無疑是一次最為明智的選擇,儘管等到被害人“複活”的概論小之又小,但總比那些隨便給個理由就稀里糊塗“被死掉”的人強太多了。從佘祥林到趙作海,從聶樹斌到無數莫名其妙“被死掉”的公民,刑訊逼供為何始終如此肆無忌憚張狂透頂,卻從來得不到任何有效的遏制?——如果這樣的追問得不到回答,那麼所謂“糾正錯案”實在不過信口雌黃。
大多數情況下,迫於公權報復的暴力淫威,刑訊逼供一般不會有任何麻煩;即使碰到打死了人的麻煩,也僅需給出一個愚蠢而荒謬的解釋搪塞即可;再倒黴些,碰到死人複活這種事,最後亦不過是,賠償由納稅人來出,道歉由部門集體來做——總而言之,榮譽利益皆是個人的,責任過失卻是集體的,刑訊逼供對個人而言完全“零成本”,焉能不去“爽並快樂著”地在公民身上“合法”尋求變態暴力之快?(天津北方網)
2、草率辦案草菅人命 “命案必破”肇禍
當地公安刑訊逼供的細節更令人震驚。趙作海披露的一個細節讓我不寒而栗——在刑警隊,警察威脅他說:“再不招,就把你從車上踹下去,然後斃了你,就說你想逃跑。”刑訊逼供仍然大面積存在,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命案必破”的規定。要知道,很多殺人案,缺乏直接證據,也沒目擊證人,現場又被破壞,破案難度相當大。然而,案子破不了,就會影響政績。於是,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一些警員便抱著寧可冤枉一百個好人,也絕不能放過一個壞人的思路,開始刑訊逼供,以提高“破案率”。這種公然無視公民人身權利的草率辦案,為何一再發生?這些恐怕都與“命案必破”政績觀逼仄下的“狗急跳墻”思路有關。(廣東《珠江晚報》)
顯然,刑訊逼供是滋生此類冤假錯案的土壤之一,但刑訊逼供還只是表層的土壤,深層的土壤在於有關部門對命案、大案盲目強制要求限期破案,以及一些基層公安部門偵查技術落後、法制意識淡薄,還有對羈押偵查取證環節缺乏有效的監督。沒有這些深層土壤的支撐,作為淺層土壤的刑訊逼供是不易附存的。(北京《中國青年報》)
前幾天在當地政府網站上看河南洛陽警方關於上一年度命案偵破率的通報,命案偵破率達到了驚人的百分之八十幾,但即便是這個已經比發達國家普遍偵破率高得多的數字,仍然被上級部門認為是“不完全滿意,可以進一步加強”的。這其實就是長期以來盛行的“命案必破”思維在作祟——誰都知道“命案必破”是違背客觀規律的,但這麼多年來,越來越多的地方公安機關把這個口號喊得震天響。(廣東《現代快報》)
在“命案必破”思維背後,是一個已經形成巨大慣性的利益分享機制:能不能做到命案必破,關係著各級公安機關的政績,關係著領導的烏紗帽,甚至關係著那些普通警察的福利。古人說“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既然有“命案必破”這樣畸形的考核,就必然會有基層警方對待命案時畸形的心態——有的時候,不管用什麼方法也要把數字凑滿,即便製造冤假錯案也在所不惜。(廣東《現代快報》)
3、破案成為政治任務 “疑罪從無”虛設
“命案必破”的剛性目標被一些地方執法機關曲解,“破案”變成了“完成任務”而對於疑難案件也不遵從“疑罪從無”的法律規定,而是逆向而行。“限期破案”的壓力使得一些執法者萌生了“狗急跳墻”的破案心理,才有了“寧可錯抓也要抓”的公權力驕縱。如此,各種虐囚、刑訊逼供的“怪招”才一一使出。
警方急切破案的心態,我們當然能理解。但是破案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線,如果破案變成了“逼供”,變成了“用公民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來換取警方的“完成任務”,國家暴力存在的合法性就應該受到懷疑。(北京鳳凰網)
疑罪從無,這看似簡單的四個字,絕非為“壞人”逃避懲處而設置,它實際上就是要防範類似趙作海這樣的法治悲劇。刑事司法,一方面要為受害者主持正義,一方面又關乎被告人的自由、幸福乃至身家性命,因而不可不謹遵程序確保公平。在這個問題上,誰也沒有權力說,疏漏不可避免。(湖南《瀟湘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