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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門立法騎虎難下 鐵老大新規惹民怨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2-14 23:24:35  


 
三、新票規引眾怒 中消協“挑戰”鐵老大

1、挑釁公眾底線 合同法成了新規擋箭牌

  從“鐵老大”發布消息後,引來一片議論,“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而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出面,可謂是當面給了鐵道部“一巴掌”。中消協投訴部主任丘建國表示,乘客與鐵路部門之間是民事關係,鐵路部門修改規章實際上是對民事關係進行調整,且這個規章實際上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進行規定的。格式合同可以規定乘客未趕上普通列車車票不能改簽,但從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而言,列車晚點了,也應該有個說法,對乘客作出賠償或者補償。在新頒布的規章中沒有這方面規定,這不合理。總是不憚于寬于律己,嚴于律人,這大概只有鐵道部才做得出來。(北京《青年時報》)

  新規引起了軒然大波,但鐵路部門似乎覺得這樣還不過癮,在之後的回應中再三挑戰公眾忍耐的底線。先是鐵老大稱:票子作廢的法律依據是合同裡的“解除權”。但“解除合同”的法律意思是恢復原初狀態,兩不相欠,你還拿著乘客的車票錢沒有退,這叫哪門子的“解除合同”?(廣東《新快報》)

  從法理上說,遲到改簽不是鐵老大的恩賜,而是《合同法》的規定,其中第295條規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沒趕上車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就是說乘客遲到之後有一個“改簽”的機會,只有在逾期改簽之後,才喪失了所有的權利。現在鐵老大自己弄出新規,自說自話把這個權利弄沒有了。中消協指“鐵道部的新規限制了消費的權利,且未經聽證”,這句話說到了核心問題。(北京和訊網)


2、博弈能力欠缺 中消協恐難撼動“鐵老大”

  其實,中消協的這番解釋,實質不過是重複網友的那些常理。道理本來異常淺白,但“鐵老大”擺明不買賬,強詞奪理,一向頗具“殺傷力”的中消協除了一再口頭申述,至多表示道義指責(似乎還無法上升至譴責高度)外,別無良方。倒不是中消協不賣力,而是受限於體制困境,注定其無法釋放更大的博弈力量。(遼寧千華網)

  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保證,縱使因素諸多,但有一點不容忽視,那便是博弈能力的嚴重不對等,導致侵權現象接二連三。現階段有可令消費者強筋壯骨的最好途徑當是,積極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成功經驗,賦予消協以起訴權,以此增加博弈能力。具體到“鐵老大”此番車票新規問題,倘若中消協有權訴之于公堂,“鐵老大”還會如此牛氣嗎?(廣東南方新聞網)


3、質疑不能了之 中消協可做的事有三件

  作為消費者的“娘家人”,中消協挺身而出,公開質疑“鐵老大”的做法,讓人倍感欣慰。但中消協對火車票新規决不能一質疑了之,而應該在力所能及的範圍辦,採取進一步行動,替廣大旅客討回一個公道。

  那麼,中消協在質疑之後還可做些什麼呢?讓我們先看看《中國消費者協會章程》的相關條文,該章程第二章第七條規定,中國消費者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可履行下列職能:

  ⑴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⑵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⑶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⑷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⑸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⑹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天津北方網)

  從中我們不難看出,在對待火車票新規上,中消協至少還可以做以下幾項工作,一是組織專家、學者、消費者對這一規定進行猛烈“炮轟”,聲討其不公平之處,讓地球人都知道“鐵老大”的蠻橫無理;二是可引導和支持旅客對鐵道部提出訴訟,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三是收集民意,替消費者撰寫“請願書”,向主管部門反映情况,並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提出公平、合理的建議,以促成相關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從而讓消費者的利益獲得保護。那麼,中消協會黑下臉,和“鐵老大”大幹一場嗎?讓我們拭目以待!(北京華聲在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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