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煤礦證照齊全未必安全
諷刺的是,據《七台河日報》稱,在11月中旬北京召開的全國煤炭工業表彰大會上,東風煤礦礦長馬金光被評為全國煤炭工業優秀礦長;東風煤礦也連續3年被黑龍江省評為安全品質標準化建設“明星礦”。(香港《文匯報》)
七台河礦難除了傷亡嚴重之外,還有一個關鍵字,那就是“證件齊全”。以前發生類似事故,總是在相關部門的調查下,讓人看到這樣的背景:要麼是證件不全,要麼是什麼“N無”單位。
可是這次呢?“證件齊全”什麼意思?這?不只是設施方面的,還有管理方面的。就是該有的證件都有,該合格的地方都合格,可是,這樣是否可以說,該出事就得出事嗎?這得問問監督監管部門,怎麼發的證件?這最起碼反映了幾個問題。
第一、當初發證件的時候真的都合格了嗎?還是只是走一個過場?第二、有了證件就“一檢百檢”了嗎?有了證件就有了“免死金牌”了嗎?難道一次合格就代表永久合格?第三、單位證件齊全只代表單位的合格,但不等於監督部門也合格,不等於監督部門也做了該做的。就算所有單位都已經合格,但相關部門也不能放假。(湖南紅網)
無論對於採礦企業還是主管部門來說,煤礦有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絕不代表它就安全了,也絕不能作為監管到位的理由。資質驗收、證件審批和日後監管是個動態管理過程,每一個環節都不能有任何紕漏,否則安全生產許可證不過是掛在牆上的一個符號。
當前重特大礦難頻發的嚴峻形勢說明,安全生產管理中的一些深層次問題遠未解決。年終臨近,國家對採礦企業安全生產限期整改的最後期限即將到來。一些安全生產不達標又不甘心就此關門歇業的企業,很可能採取各種手段爭取拿到安全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不能掉以輕心,要嚴把驗收複產關,堅持“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避免整頓“走過場”現象。(北京新華網)
2、設備投入欠帳 福利待遇過低
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中國礦業大學博士生導師周心權教授昨日向記者透露,國有大礦礦難頻發的主要原因是國家在安全設備上欠賬達500億元。在本次東風煤礦礦難中有一個細節,成功逃生的礦工沒有使用“自救器”。而《煤礦安全規程》第十條明確規定,煤礦“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周心權教授說,按照規定自救器是礦工必備的,但由於自救器是一次性用品,礦上為了節約開支,礦工很可能沒有經過自救培訓,就是有自救器也不一定會用。這些細節表明了國有大型煤礦在安全裝備方面投入不夠。
國有大型煤礦還有一個問題是工資待遇太低。據調查,國有大型煤礦礦工的平均年工資才10000元,這樣低的工資,不但吸引不來大學生等技術人才,連高素質的技術工人都難以吸引,只有請農民工。而農民工無論安全意識還是安全技術都難以跟上,這也是國有大型煤礦發生礦難的原因之一。(上海《東方早報》)
那些遇難的礦工們也許怎麼也想不到,在他們冰冷的遺體被抬出黑暗的礦井之後,居然還能因“出殯速度”成為被“獎勵”的對象。我們的疑問是,如果每一位遇難礦工都有了意外傷害險的保障,他們的賠償問題就應該有條不紊地展開,絕不會因為出殯速度的高低而有所差異。出臺鼓勵及早出殯“優惠政策”的背後,是不是正體現了礦工們沒有意外傷害險的保障?是不是正體現了他們安全保障體系的薄弱和缺失?
每次災難過後,我們總習慣于反思安全監管制度是不是健全?煤礦的安全保障體系是不是完善?但卻很少有人會去關注礦工本身的安全保障問題:他們是頭戴一頂帽,腰系一根繩就下井了呢,還是每個人都有了意外傷害險的保障。採礦是一個高危行業,中國的採礦業更是高危中的高危。化解採礦的風險,不僅需要完善採礦安全環境,健全安全監管制度,同樣也需要給礦工們購買相應的保險,這是採礦安全不能省去的成本,更不是礦難後一個“當天出殯補貼一萬元”的“獎勵政策”所能彌補的。(北京《現代快報》)
3、安全管制措施形同虛設
有倖存礦工稱:“我們瓦檢每天都有詳細記錄,瓦斯濃度、通風情況都記,但有一樣不記錄:上面違章指揮的事不讓我們寫。比如有時瓦斯量超標了,上頭還命令井下生產,我們這就不能記錄。有時為了不讓有關方面發現井下真實狀況,我們甚至得把瓦斯監測探頭堵上。”(北京《新京報》)
相較小煤礦星羅棋佈、大多又是姓“私”的,監管起來難度大,但國營大礦問題更大。因為大礦下井開工的礦工人數相對也多,一旦出事,就往往“全軍覆沒”,死亡慘重。
平心而論,中國煤炭工業的龍頭企業“兵精糧足”,規模和生產能力堪稱世界級水準。但是,許多應有的安全管制措施形同虛設,處於末端的企業在安全設備方面更顯得捉襟見肘,再加上中國為了應付巨大的市場需求,長期超負荷生產,也被扔到爪哇國去了。(香港《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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