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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振華引咎辭職行為可贊
http://www.CRNTT.com   2005-12-05 15:57:48


  1、 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  

   解振華的引咎辭職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說在意料之中,是因為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事故後,對松花江領域水環境和沿途群眾生產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按照問責的要求,不僅應該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要嚴厲追查責任,對負有領導、督察責任的各級政府部門也應該有個說法;說出乎意料,則是在這起重大事故中,國家環保總局的工作雖然存在“重視不夠、估計不足”的失誤,但畢竟不是直接的事故責任者和監管者,現在對這起事故的問責還沒全面展開,解振華就第一個引咎辭職,打破了人們熟悉的自下而上的問責次序。(南京《揚子晚報》) 

  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因松花江環境污染事件引咎辭職,引發內地線民的熱烈討論。線民在為高官問責叫好的同時,也為解振華引咎辭職喊冤。有網路評論置疑,為何要辭職的是環保總局的解振華?環保總局沒有實際權力,不能否認個別人員確實該承擔責任,但考究起污染事故的原因,為什麼一出事就把矛頭指到環保部門來了?也有線民指出,局長不是為污染負責,而是為反映速度慢、資訊處理不透明而負責,是誰壓著不報,造成中央很被動?(香港《文匯報》) 

  在外人看不懂的局勢下,其實這一變動已在意料之中。解振華只是技術官僚,不屬於某個派系成員,當需要有人負責的情況下,這類人往往成為最容易被當局選中的目標。(澳洲新聞) 

  2、解振華辭職具有典型意義   

  解振華當然不是引咎辭職第一人,但其辭職,依舊具有典型的標本意義。作為一個部級高官、一個負責國家環保安全事務的最高領導者,解振華最終以國外早成常態、國內依舊稀缺的引咎辭職姿態,向公眾交出了自己的答案。   

  引咎辭職,之所以成為個案而沒有普遍化,關鍵還在於引咎辭職必須與行政問責聯繫在一起,首先要有嚴格執行的行政問責,把公眾對不作為官員的普遍譴責與制度化的失職責任追究組成強大的合力,在這種狀況下,那些失職官員才會覺得與其在如此威嚴的環境震懾力下,與其被免職或繼續遭受公眾譴責,不如自動辭職。(《西安晚報》) 

  3、大陸環保官員不易當 

  按照中國目前的制度安排,流域治理和污染防治多由水利部門負責水量、環保部門負責水質,在幾個比較大的流域則是由水利部派出機構充任執法的主體,是為流域管理機構。此外,還有土地、林業、建設等等很多部門去分擔負責部分的水事管理職能。如此“多龍治水”,人為將作為統一性、整體性、生態性的水分割成若干部分。各種權力發生交叉、重迭甚至是衝突和矛盾,試問如何能治理得好?另外,從行政級別上看(中國的國情不得不談論這個論題),環保總局雖然是正部級單位,但是卻是國務院的直屬機構,並非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某種程度上而言,不可能和地方省級部門平等相處,何談統一監管?條塊分割、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分歧等等,皆是造成松花江污染的癥結所在。(北京網易) 

  今年11月,東北的松花江發生了工業意外引起的苯污染事件,遠在京城的國家環保總局長解振華自請負責,掛冠求去,理由是“對事件重視不夠,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估計不足,對這起事件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但這應該不是解振華“引咎辭職”的真正理由,因為在這起事件中,“對事件重視不夠,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估計不足”的官員多得很,而他們似乎都不願主動承認“對這起事件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 

  解振華應該是不想再當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而藉故辭職的。究其緣由,是因為這個“權不大,錢不夠,責任大”的部門的領頭官兒實在不好當,是因為“後臺硬”的大小機關、企業和單位根本不把環保總局這個“清水衙門”放在眼?。 

  中國的環境問題,雖然關係到國家人民的長遠利益,但也牽扯到官場和商場的大老爺們的“切身利害”。環境官員要對國家人民負責,要把工作做好,就勢必得罪一大批既得利益者,就註定不能在官場上“一團和氣”,更甭提仕途的“一帆風順”了。有鑒於此,掛冠求去不失為明智之舉。(新加坡《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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