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最終采納了檢察院的起訴意見,由被告在進行損害賠償的基礎上,以通過參與法治宣教活動向市民群眾普法、向嶗山區轄區範圍內其他餐飲機構發放宣傳單,廣泛宣傳禁食野生動物主題,普及野生動物保護法律知識等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承擔部分懲罰性賠償。這樣的方式既發揮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懲罰和教育的功能,又督促了被告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也有利於發揮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會公眾和餐飲機構保護野生動物的法治意識。
據了解,2020年11月,青島市檢察院在辦理胡某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中,率先在全省啟用“勞務代償”模式,被告通過為野生動物救助站提供勞務折抵賠償金,順利解決了“執行難”的問題,同時彰顯司法溫度,做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青島市檢察院還以該案的成功辦理為契機,不斷加強與法院、公安機關和民間公益組織的溝通協作,加快推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案件替代性勞務賠償機制建設,與市中級法院會簽《關於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開展公益訴訟勞務代償工作的暫行辦法》,為該類案件的辦理提供了制度依據和辦案參考。
據悉,青島市檢察院、中級法院下一步將在全市推廣該辦法,檢法兩家將會同法定機關、民間公益組織繼續推進勞務代償制度建設,在辦理一定數量案件的基礎上,形成可複制、可推廣的“青島經驗”,打造保護生態環境和資源的“青島樣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