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鄧洪亦回應,在官方文件或證件簽字意義,是在於證明個人身份和意圖,承認手上證件為本人持有。昔日,曾有文盲以指紋替代簽名,也有人采用數字簽名,甚至還有申請者以特定圖強化特征。律師蔡玟慧指出,簽名并沒有特定的法律規範,但車管局核發的證件有辨識身份重要性,若真有相關要求,為免除不必要的困擾,最好還是按其規定辦理。
針對王小姐案例,加州車管局的公共關系部代表Artemio Armenta表示,有關簽名的規範確有根據,而且可追溯至1959年的General Provisions enacted by Stats. 1959, Ch. 3。里面還提到,只要兩名證人陪同,申請者所加注的記號或不同簽名格式可按個人意願,可獲官方認可。
所以,以王小姐個人案例,若有簽署中文姓名的必要性,她可以找一位以上的親友陪同,前往各地車管局辦事處申辦身份證件,并簽下非英文的姓名或加注記號均可。一般來說,承辦人員也可作為一位證人,所以王小姐只要再找一人陪同前往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