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私有房屋不得非法侵占、拆遷
條例多個條款分別規定了對華僑購買房屋、房產租賃、房產徵收補償、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以及華僑祖墓的保護。如私有房屋購買、登記和所有權保護方面,規定了華僑購買房屋,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執行。華僑私有房屋符合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的,房產登記發證機構應當依法登記發證。華僑對私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拆遷。
對於宅基地使用權的保護,條例規定,華僑在農村的房屋被拆除或者坍塌,由華僑本人申請,經當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過半數同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可以恢復使用原宅基地;原宅基地已安排他人使用,且村內有空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不超過本省規定的宅基地用地標準,將村內空閑宅基地調整安排給華僑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