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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援:成立漁業集團保護漁民,可組織民兵上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4-15 10:39:47  


  習近平主席最近到海南看望漁民,視察海島民兵,並且檢閱南海艦隊,備受輿論關注。這三件事看似是孤立事件,但有其必然的聯繫,即黨中央心系漁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把人民利益置於高於一切的地位。海軍、民兵預備役部隊在提高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能力的同時,也應該演練如何護漁護航,使漁業部門、執法部門和國家武裝力量融為一體,既可以進行正常的漁業作業,又可以實際行動宣示主權。

  然而現在的問題是,海軍與海上執法力量都是有嚴密組織的建制單位,唯獨漁業部門過於分散,基本上是包產到戶,即以單船為單元,申請出海證,就可以進行漁業作業了。有些地方稍微好一些,但也頂多就是組成一個鬆散的公司,由公司代管。

  這種管理模式存在諸多弊端,首先是單船缺乏抗擊風險的能力,遇到自然風險,或者碰到海盜、別國武裝人員非法襲擊的人為風險時,幾乎沒有自救、自衛能力。其次,從漁業作業本身而言,單船難以獲取準確信息,只能盲目作業,降低了捕魚效率。有些漁民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遇到糾紛時容易造成法律上的被動。此外,單船難以形成信息網絡,遇難遇險時不能及時互聯互報互救。

  為此,筆者建議應該盡快成立漁業集團,即以漁村或者鄰近漁業家庭為基礎組成成規模的集體企業或民營企業,實施現代化網絡化的集約式管理。這樣做的好處顯而易見。

  第一,可以群威群膽,集團作業,減少漁船到敏感海域單打獨鬥的風險;第二,可由國家給予漁業指導,通過技術手段提供漁區漁汛的信息並提供氣象保障;第三,可以由人民武裝部門組織民兵預備役上船,或者通過培訓提高漁民的自衛技能,避免漁民赤手空拳與武裝分子或海盜格鬥;第四,可由法律部門為漁民進行法律培訓,法律指導和法律援助;第五,便於國家海洋局維護正常的海洋秩序,進行海洋管理,使漁民在安全、有序、守法的情況下正常地漁業作業,並協調我國和外國船只的航線,規避風險;第六,可以為漁業集團提供先進的通信聯絡工具和網絡化管理,以便在遇到危險時通風報信,定點定位,自救互救;第七,可由漁業集團出面,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由海軍或者國家海警局為出海船只護漁護航;第八,可由大型漁船伴隨,就近加工、冷藏,提高捕魚效率。

  (來源:環球時報 作者羅援,是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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