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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弊入罪別手軟
http://www.CRNTT.com   2019-09-16 10:48:58


如何堵上考試作弊漏洞,中國還需細細調研,多做研究。
  中評社香港9月16日電/近日,中國“兩高”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高考、公務員考試等四類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并對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等“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作出相關解釋。

  美國《僑報》9月4日載文《作弊入罪別手軟》,文章說,中國考試作弊,可以追溯到隋唐科舉考試誕生之際。科舉,是古代讀書人改變命運,人生逆襲的唯一通道。這也難怪唐朝詩人孟郊在登科後寫道“春風得意馬蹄疾,一日看盡長安花”。如今,科舉已不複存在,但各類考試依舊與利益分配,甚至階層進化相瓜葛。高考、司法考試,公務員考試,概莫能外。

  既然考試牽扯個人利益,它的公平性就必須受重視。針對中國近年考試舞弊案頻出,201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9)》新增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試罪等具體罪名。從“無罪”到“入罪”,長牙齒的制度,對作弊行為形成了強大震懾。不過,修正案對考試作弊違法犯罪的規定比較抽象籠統。比如,修正案規定考試作弊罪成立的前提須是“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舞弊,但哪種考試屬於國家考試,修正案卻語焉不詳。對“情節嚴重”,修正案也表意不明。這同樣讓司法裁決缺乏統一標准。

  一旦司法機關無法厘清“國家考試”標准,無法明晰“情節嚴重”界限,執法就很容失去准星。比如,執法時要麼“小題大做”,要麼“不痛不癢”。這非但有失公允,也不利於精准打擊那些嚴重作弊者。“兩高”明確規定國家考試類型,以及明確“情節嚴重”的九種表現,則讓各類司法機關裁決思路徹底清晰,讓守護正義變得更加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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